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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立的两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请问另外合伙人出差住宿突发疾病死亡需要赔偿吗?

河北-唐山 09-20 08:52  悬赏 0  发布者:ythd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和朋友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了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朋友因去省注协取防伪标住旅馆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大体应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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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0 09:20
你好!你的朋友因公事出差在外,突发疾病离开人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工伤。由于你们是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该从合伙企业中拿出钱来赔偿!但是,工伤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劳动部门作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地区和地区,人与人差别挺大!具体面谈!石家庄专业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9-20 09:08
我认为此种情况,应当算工伤,若所里入了工伤保险,很简单,按工伤保险处理。若没有入工伤保险,先用所里财产赔,不够再按合资比例分。
赔偿金额要看具体情况,有没有抚养人等,不是统一的。
回复时间: 2010-09-20 09:3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是,您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企业跟职工、雇员直间的关系,合伙人不属于职工、雇员。
        即便是工伤,应当由社保或用人单位赔偿,而不是由合伙人个人赔偿。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所以您不必赔偿其因疾病死亡的费用,只须按合伙企业法处理其合伙财产。

回复时间: 2010-09-21 10:14
第一,个人认为不属于工伤,你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认为是工伤,可以让对方去做工伤认定。
第二,死者继承人可以继承事务所的应有股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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