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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法经营汽油导致火灾致人死亡,出租人是否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02-11 04:20  悬赏 5  发布者:johnso……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贵阳 回答:(2)
国土所把自己单位一楼门面租给吴某作为摩托车维修部用,但吴某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特种安全商品的相关规定经常经营有少量汽油并用以对来修车的客户加油.放汽油的桶边也没设有安全标志.且店内仍烧电炉,某日,几个来修车的人都不知谁碰翻了汽油桶,汽油淹到电炉丝上引发大火,并烧死一名在电炉边烤火的女客户,吴某的责任勿庸质疑,且吴某赔偿几千元后已经没有赔偿能力,请问死者家属是否有法律依据向出租方(国土所)索赔???
问题补充:
国土所的办公室就在同一栋楼上,且常安排有人值班,楼下门面吴某销售汽油的时间已经不是一两天,国土部门应当知道或者预见吴某行为的违害性而没有制止.
如果我有证据证明吴某的违法经营汽油的事实成立,则国土所把房屋出租给吴某作违法经营且酿成火灾事故的事实,国土所又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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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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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11日 04时32分
无法律依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1 04:33
没有法律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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