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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

山东-泰安 09-20 15:38  悬赏 0  发布者:泰安人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与继母与一九七六年在一起共同生活,继母无工作,当时父亲的女儿二十七岁,儿子二十岁,父亲与一九九二年因病去世,父亲单位由于其他原因与二零一零年才进行房改,父亲是解放前参加工作的,所以根据规定现无偿得到单位房改房一套,现房产证上只有继母一人的名字,请问现房产是否属于父亲的遗产或部分遗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属于父亲的那部分遗产,如可以继承怎样析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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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0 16:09
属于遗产,可以要求继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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