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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的证据采信

 11-25 09:05  悬赏 30  发布者:gdjywh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2)
(1)用人单位提交给劳动监察中队的入职登记表显示入职时间是7月17日,但劳动者申诉到仲裁的时候,将入职登记表的7月17日改成了8月27日,而偏偏劳动者填表的时间也是8月27日,这个时候仲裁会以哪份入职登记表采信?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资8000元,8月领取7月工资的时候有在财务处签名,但是领取的实际工资是按照8千元的40%再计算天数发放的。用人单位坚称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就以现金方式领取了8月27日至9月14日的工资2200元,这个工资发放在离职申请表有劳动者签名的情况下后期补充进去。但是用人单位在提交给劳动监察中队那里就有9月向劳动者支付8月3200元的汇款单,10月向劳动者支付1676.2元的汇款单,并在处理意见里说9月支付了8月工资全额。因为如果真的是8月27日上班,那么支付3200元的话,那就是日工资800元了,可是9月14天的就支付了1676.2元,很矛盾的。那么关于究竟约定工资多少,应该是8千元为准,还是3200元,还是日工资8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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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5日 09时39分
1、按书面的8月27日为准。
2、要综合其他月份确定。
追问:

用人单位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给仲裁的原件是8月27日,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入职登记表复印件是7月17日,两份都是劳动者的亲密签名的。其他都没有改动,不是劳动者提供的证据,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但劳动者质疑用人单位把入职登记表原件的7月17日修改成8月27日的时候,用人单位也承认原件的8月27日做了修改,但是是说劳动者修改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修改,何以是以8月27日为准的呢?

回答:

以7月月17日为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5 09:48
广州的实践中以劳动者的亲笔签名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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