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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间转让房产时发生的“购房款”如何不被分掉?
北京 11-25 16:08 悬赏 10 发布者:s4sous…… 给我留言 回答:(6) 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出钱为母亲买下现在的住房,房产证写我母亲的名子(房改房),并同母亲一起居住。我有一哥一姐共我们兄妹3人,母亲曾在2008年的公证遗嘱上写明母亲名下的房子归我,其余现金财产我们兄妹3人平分。
最近母亲希望将她的房产在她有生之年赠送给我,在建委咨询后工作人员建议采用买卖方式转让,而不是赠予方式转让,因为买卖方式转让较赠予方式手续简单且费用较低,我和母亲协商后便以买卖交易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我,因为考虑要出国做资金担保,所以交易合同金额写的比较大是100万元。实际上我和我母亲没有真正的实施房屋买卖交易,我母亲本意是不收我一分钱所谓“购房款”。
我的问题是:
一. 我母亲现在出具什么声明可以避免日后姐姐哥哥索取这份不存在的“购房款”?
二. 因母亲年迈,行动不便(意识清醒绝无问题),请问:她在家自己亲笔完整写一份放弃收受100 万元“购房款”的声明能和2008年的那份公正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实在不想折腾她了!)
谢谢!
最近母亲希望将她的房产在她有生之年赠送给我,在建委咨询后工作人员建议采用买卖方式转让,而不是赠予方式转让,因为买卖方式转让较赠予方式手续简单且费用较低,我和母亲协商后便以买卖交易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了我,因为考虑要出国做资金担保,所以交易合同金额写的比较大是100万元。实际上我和我母亲没有真正的实施房屋买卖交易,我母亲本意是不收我一分钱所谓“购房款”。
我的问题是:
一. 我母亲现在出具什么声明可以避免日后姐姐哥哥索取这份不存在的“购房款”?
二. 因母亲年迈,行动不便(意识清醒绝无问题),请问:她在家自己亲笔完整写一份放弃收受100 万元“购房款”的声明能和2008年的那份公正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实在不想折腾她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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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6:53
您好!
1 赠与;
2 不同。
1 赠与;
2 不同。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7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20:53
写协议指定将房款赠与儿子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6:22
你母亲不需要出具什么声明,直接将房款转让给你名下即可,如果一定要写,写一份书面赠与协议由你和母亲签字认可即可。
方剂房款和公证遗嘱都是有效的,不冲突。
方剂房款和公证遗嘱都是有效的,不冲突。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208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6:41
你好,已回复过。写赠与协议,遗嘱无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7:51
签订赠与协议即可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5 18:36
和您母亲一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房产过户到您的名下,房产属于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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