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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涉案涉法不动产登记纠纷)

广西-河池 11-26 13:26  悬赏 10  发布者:一太子龙一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例分析题:
2006年5月?日,老韦(男)因受他人的忽悠和唆使,未经财产共有人老覃(女,系老韦之妻)和受赠人小韦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擅自拟写《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赠与书》且伪造财产共有人老覃、受赠人小韦及其他厉害关系人的签字和手印,将夫妻共同持有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独自申请变更登记;再因当时广西??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失察和失误,造成该不动财产未经财产共有人老覃的同意就非法变更至第三人小韦名下的错误登记,且就同一宗地颁发另一本?国用(2006)第01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小韦(期间,老覃和小韦自始至终均未到场或参与)。因某原因上述事况一直被隐瞒未爆。老韦、老覃则继续于该宅基地上盖楼。两年后,因小韦与妻黄某离婚,黄某举证登记在小韦名下的?国用(2006)第01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瓜分该不动产,上述错误登记一事才逐渐暴露(该民事诉讼头一次开庭,老韦、老覃夫妇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被拒)。后经该财产原共有人老覃和其他直系亲属的异议和申请更正登记,?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0年5月?日和2010年6月?日各自作出准予依法办理更正的书面批示;此外同时,财产共有人老覃及其他厉害关系的直系亲属就同一事宜又另外向广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致小韦、黄某民事一案诉讼中止。尔后,?县国土资源局经再三核实发现该不动财产于2006年5月?日的登记确实存在错误,便主动提出和解予以更正登记。故于2010年7月?日老韦和老覃夫妇以及第三人小韦等按照广西?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批示,配合相关部门对上述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依法办理了更正登记。即将错误登记在小韦名下的?国用(2006)第01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缴回国土资源局进行注销,同时国土部门颁发并恢复登记在老韦名下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老韦和老覃夫妇。此后,因老覃及其他厉害关系人未对行政诉讼撤诉故行政诉讼开庭,后法院以等待本院在审小韦、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依据,故对行政诉讼一案作中止诉讼裁定。然后,小韦、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次开庭(老韦、老覃作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举证已经被国土恢复给老韦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该诉讼标的非属小韦和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小韦和黄某无权瓜分)。之后,法院又再次以等待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为由,故再次对民事案作出中止诉讼裁定。此后,于2012年7月?日,?县国土资源局无故以老韦、小韦“有意隐瞒”了黄某与小韦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事实作为理由,召开拟呈报县人民政府注销2010年7月?日恢复给老韦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听证会,并于该会议即将结束之时,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员覃某某(?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不顾当事的合理辩护和抗议及行政复议申请,便擅自直接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收据》白条,将老韦的?国用(2006)第01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强制没收并进行注销。同时,就同一宗地,又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向第三人小韦(已二婚)强制再次颁发原先已被注销两年的?国用(2006)第01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责令小韦出具收到该证的《收据》。
   
试问:
1、目前该不动财产合法物权应属于谁?
(A)老韦和老覃夫妻的不动财产;
(B)小韦一婚夫妻的不动财产;
(C)小韦二婚夫妻的不动财产。

2、老韦和老覃夫妇不动财产物权被二次注销致物权丧失,应向谁请求赔偿?
(A)?县国土部门;
(B)听证员覃某某;
(C)一婚的小韦夫妇;
(D)二婚的小韦夫妇。

3、整个案例中,谁是受害者?谁违法?谁犯罪?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各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5、因该不动产于小韦二婚期间再次被强制登记在名下,假如小韦二婚夫妻和老韦、老覃夫妻同时离婚,该不动财产又该如何瓜分?

(非常期盼相关权威部门答题!同时也欢迎各资深律师发表观点!谢谢!)
    另外,有意接手代理老韦和老覃夫妇维权的律师(建议常住广西南宁的律师)请联系18275754048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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