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牟金海  申维丰  李晓航  陈宇  
该问题已关闭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离异,我了解抚养费的支付是按20-30%给付

北京 11-26 16:43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6)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离异,我了解抚养费的支付是按20-30%给付,但如果我收入高是不是也要按此标准,北京地区抚养孩子有无平均标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59
您好,一般按照该标准,除非收入太少或太多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49
一般都是这个标准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51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53
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抚养小孩实际需要的费用来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57
你好,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回复时间: 2013-11-26 16:58
没有平均标准,上限是30%,你可以要求根据孩子实际生活需要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7:11
根据北京生活水平和抚养小孩实际需要的费用来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8:01
你好,没有统一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抚养小孩实际需要的费用来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8:25
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回复时间: 2013-11-26 19:12
你好,是的。
回复时间: 2013-11-26 20:37
关键要看离婚时是对抚养费是如何约定或判决的
回复时间: 2013-11-26 21:46
跟收入高低没太大关系。
回复时间: 2013-11-26 22:11
没有平均标准,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可以增加。
回复时间: 2013-11-27 14:34
抚养费的给付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回复时间: 2013-11-27 15:17
你好!月收入20-30%只是一个考虑因素,确定抚养费具体数额时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日常实际需求和当地消费水平。
回复时间: 2013-11-28 06:07
你好,一般按这个标准,但收入高, 一般也要考虑一个普通孩子的花销来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福建莆田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1342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