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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一方工资和存款
11-26 17:03 悬赏 20 发布者:flyove……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7)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
现在我正提起离婚诉讼(已经是二审),对方为被告在国外,我在国内,分居已经长达1年半了。距离一审结束已经有1年了。请问:
1)在此期间我的工资收入,对方能够分得一半吗?因为工资而获得的存款,对方能分得吗?对方不知道我在哪里工作,也不知道我的工资多少,更没有我的存款证据。我们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对方其实也在国外工作,但是我较难取证对方的实际收入,害怕对方以获得我的工资收入为目的,谎称目前无收入。
2)对方能否委托法院对我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吗?如果不能,对方能够委托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对我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吗?这请情况下,我所属公司是否可以不予配合?(因为没有法律效力)
多谢解答。
现在我正提起离婚诉讼(已经是二审),对方为被告在国外,我在国内,分居已经长达1年半了。距离一审结束已经有1年了。请问:
1)在此期间我的工资收入,对方能够分得一半吗?因为工资而获得的存款,对方能分得吗?对方不知道我在哪里工作,也不知道我的工资多少,更没有我的存款证据。我们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对方其实也在国外工作,但是我较难取证对方的实际收入,害怕对方以获得我的工资收入为目的,谎称目前无收入。
2)对方能否委托法院对我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吗?如果不能,对方能够委托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对我的工资收入进行调查吗?这请情况下,我所属公司是否可以不予配合?(因为没有法律效力)
多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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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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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6日 17时30分
你好,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分割一半的。。。。
请采纳。。。
请采纳。。。
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我知道对方有权分割一半,但是据我了解,现在法院一般不支持调查收入的申请,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不知道我收入和存款情况,目前也没有证据。如果她申请第三方机构调查,公司需要配合吗。
回答:
不是司法机关调查,不需要配合的。。。
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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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6 17:09
您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对方的一半
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但是据我了解,第一,她不知道我在哪里工作,也不知道工资数量。现在法院一般也不支持调查收入的申请,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她申请第三方机构调查,公司需要配合吗。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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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6 17:10
对方能够分得一半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6 17:11
没正式离之前,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的,他有权利要求分割,他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你的工资收入,如是法院调取公司需配合的。
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但是据我了解,现在法院一般不支持调查收入的申请,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她申请第三方机构调查,公司需要配合吗。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2083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6 17:11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的补充: 2013-11-26 17:11
对于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我的补充: 2013-11-26 17:12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的补充: 2013-11-26 17:12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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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6 17:28
1,你的工资对方可以要求分割,因为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没有收入,或者你的收入全部消费掉了,不存在对了对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2,可以委托法院对你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方应当进行配合。
2,可以委托法院对你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方应当进行配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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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1-26 17:42
您好,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和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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