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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房拆迁

山东-枣庄 11-26 21:25  悬赏 0  发布者:449812…… 给我留言  回答:(11)
山东省枣庄市的 省道修路 房屋拆迁  
    具备:集体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纳税(纳税税票),与客户长期的供销合同。 没有 房产证。  营业执照 标明的营业地址是****村委会,没标明具体门牌号、临近哪条道路。
地方政府 给予的 标准是:没有房产证不构成事实营业 是实际营业,只能给增加一部分 实际营业补助。
1,事实营业与实际营业 国家有法律说明的区别吗,
2,我的房子具备事实营业的标准吧?
    地方政府提出 执行;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营业房的补偿;700元每平方;国有土地的营业房补偿 经过评估约是5300元每平方 差距相当大。 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 国土资源部已经播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我现在能否依据国土资源部新播报的价格5300元每平方?
    地方政府没有出示任何 盖有政府部门红章的 拆迁通知书、补偿标准书。只是口头说 执行;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
4、我有权利看省道扩宽关于民房、营业房的执行标准码?
5、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正规 正常 合法拆迁行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7 11:31
您好!
您好!
1、有营业执照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来补偿。
2、地方政府没有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程序上违法,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3、当地政府明显的违法,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11-27 09:28
您好,结合您的介绍,做如下答复,供您参考:
1,事实营业与实际营业 国家有法律说明的区别吗,
答:法律对此并无区分性规定,从您的实际情况来看,您有营业执照,就是有营业,不应该还做任何区分

2,我的房子具备事实营业的标准吧?
    地方政府提出 执行;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营业房的补偿;700元每平方;国有土地的营业房补偿 经过评估约是5300元每平方 差距相当大。 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 国土资源部已经播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答: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

3,我现在能否依据国土资源部新播报的价格5300元每平方?
    地方政府没有出示任何 盖有政府部门红章的 拆迁通知书、补偿标准书。只是口头说 执行;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
答:您有权拒绝地方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我有权利看省道扩宽关于民房、营业房的执行标准码?
答:有权。

5、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正规 正常 合法拆迁行为?
答:不合法,一、涉嫌与上级规定不符;二、定价依据不足;三、不能强拆
我的补充: 2013-11-29 17:34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我的补充: 2013-11-29 17:35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追问:

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 国土资源部已经播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个播报已经提出,具体的地方条纹还未制定 我是否有权等待新政策的出台、实施。我是否现在就可以执行新政策

回答:

对方无权强拆。
当然,您也可以利用缓兵之计,等待更利于您的政策出台

追问: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回答:

禁止强拆,提供一个依据供您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折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变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折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回复时间: 2013-11-27 09:50
拆迁需要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获得补偿,拆迁政策一般包含补偿项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具体以拆迁政策规定为准,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11-27 09:53
1,事实营业与实际营业 国家有法律说明的区别吗?
有区别。
事实营业是已经取得国家许可的正式营业执照的营业,而实际营业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证件不全,但已经实际开始操作的营业,一个受法律保护,一个不受法律保护。
我的补充: 2013-11-27 09:58
2,我的房子具备事实营业的标准吧?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是具备的,因为你已经取得了各项证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营业至少、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纳税的发票,应当根据拆迁政策或者征地政策的规定或者相应补偿。
我的补充: 2013-11-27 09:59
3,我现在能否依据国土资源部新播报的价格5300元每平方?
地方政府没有出示任何 盖有政府部门红章的 拆迁通知书、补偿标准书。只是口头说 执行;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
只要你们当地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每平方5300作为补偿的你就可以要求根据这个进行补偿,但如果你们当地对于这块土地的征用或者拆迁有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的大政策基本方向不违背就可以,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你们的当地具体政策获得补偿了,因为各地区有权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规定。
我的补充: 2013-11-27 10:04
4、我有权利看省道扩宽关于民房、营业房的执行标准码?
当然有权利要求查看,因为无论各地区的拆迁政策如何规定,在实施拆迁时都必须要进行公示,尽到告知义务,你现在不知情有权拒绝接受拆迁,可以要求立即查看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对方也应当无条件提供
我的补充: 2013-11-27 10:06
5、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属于正规 正常 合法拆迁行为?
目前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地方政府的行为有不合法之处,因为根据你的各项证件显示你是合法的受偿人,有受法律保护的营业执照,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而并非政府所称只能得到实际营业的少量补偿。
我的补充: 2013-11-27 10:08
6,关于维权方式的问题。
(1)协商解决。
就上述纠纷,你可以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要求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获得补偿,如果你们双方分歧不大,那么达成一致意见 后,双方签订协议,对你进行拆迁补偿即可。
(2)发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对方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如果经协商和发函,对方拒不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承担补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3-11-27 10:08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追问:

由于我具备:集体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纳税(纳税税票),与客户长期的供销合同。 没有 房产证。 营业执照 标明的营业地址是****村委会,没标明具体门牌号、临近哪条道路。 可以定义为,事实营业 还是实际营业

回答:

应当是事实营业,没有房产证不影响你获得拆迁补偿,有营业执照即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会影响到你合法受偿的权利,你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当地拆迁单位以此为由不给你补偿,你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追问: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回答:

没有优先强拆的说法,必须出具拆迁政策,并对拆迁户进行政策规定的补偿。
手续不全不能强拆,强拆违法,需要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后才能拆除。
至于拆迁的价格高低,这个完全由拆迁政策确定,政策规定多少就给多少,不存在高低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可。

回复时间: 2013-11-27 10:16
你好,法律上没有事实营业和实际营业说法。一般来说领取营业证的为合法营业,没有的为非法经营。只要合法的,就应得到补助。地方政府在拆迁方面有不当之处,你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办法维权 。
追问: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回答:

不可以,需要有合法手续。

回复时间: 2013-11-27 10:32
一、因为你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二、如果政府没有公告,属于违法拆迁。
三、可以针对违法拆迁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追问:

山东省 有关于集体土地用于营业使用的拆迁赔偿标准吗??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回复时间: 2013-11-27 10:37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的房屋属于营业用房。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补偿标准,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追问: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可以强制性的制定价格

回答:

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和法定程序才能依法拆迁的。

回复时间: 2013-11-27 10:56
1、事实和实际没有区别,都是事实和实际在经营。2、有营业执照,事实和实际在经营,属于正常的经营业户;3、集体土地农村房屋,不属于城镇经营地区,不存在营业用房,也没有规定征用价格。4、你有权利在网上查询任何法律法规;5、是否合法拆迁征用,要求他们出具合法有关批文和文件。
追问:

3、集体土地农村房屋,不属于城镇经营地区,不存在营业用房,也没有规定征用价格。

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 国土资源部已经播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个播报已经提出,具体的地方条纹还未制定 我是否现在就可以执行新政策;我是否有权等待新政策的出台、实施。
国家修建省道 是否可以优先强拆?手续不用全面就可强拆?
修建省道 拆迁是不是价格就这么低 可以强制性的制定价格

回答:

已经播报,不等于马上执行了。具体政策规定还没有下达,你在等等吧。

回复时间: 2013-11-27 10:57
您好,你可以要求按照国有土地资源的标准要求补偿,如果政府侵犯你的权益,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1-27 11:32
1、有区别 ,但没有房产证也可能构成事实营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房子基本具备事实营业的标准,但有瑕疵
3、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新播报的价格5300元每平方
4、你有权利看省道扩宽关于民房、营业房的执行标
5、地方政府和国家标准不一致 ,太低,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3-11-28 14:49
地方政府如没有出示关于征地批复等相关公告属于程序违法,详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1-29 13:29
拆迁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两部分。只要合法的,就应得到补助。地方政府在拆迁方面有不当之处,你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办法维权 。如果是临街房有营业执照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来补偿,包含装修费用、营业损失、拆迁过度费、搬迁费等。
如果有补偿额过低或强拆等情况发生,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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