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牟金海  李波  陈利厚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房子

内蒙古-包头 11-28 21:08  悬赏 0  发布者:lu1384…… 给我留言  回答:(2)
松石名第房子一房两卖,怎么处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8 21:21
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已比较常见。所谓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房屋先后与两人或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卖给多人。此种情况下,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视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注:以下将房屋出卖者称为出卖人,先与出卖人主签订合同的称买受人,后签订合同的称第三人):
1、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此情况下,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人的债权,则二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此情况下,买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方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权益,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人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人为恶意。此情况下,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人利益,应认定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
    出卖人恶意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3-11-28 21:34
你好:可以构成诈骗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福建莆田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602
山东 东营
人气:26614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82
广西 柳州
人气:71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