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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不服

陕西-铜川 11-28 21:55  悬赏 0  发布者:jiangl……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叫王海义,家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王沟湾村,是一名贫穷的农民,2001年元月4日我儿王毅涛与本村王亮(同在偏桥中学上学)去偏桥中学领通知书,行至西包线时被黄陵县侯庄乡寇家湾村刘晓峰驾驶的车号为陕B-02375驻宜君县宜阳汽配经营部的一辆严重超载的东风大货车有意挂到,致我儿王毅涛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逃逸行驶几百米后被当地农民强行拦住,王江发保护了现场并报案,腐败分子土匪窝2001年016号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儿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于2001年2月7日给我送达了责认认定书,随后我又请求铜川支队重新复议,可是支队与宜君交警大队土匪窝认定事故经过是一致的,只有责任是稍动了点,定我儿负主要责任(由此可见这里有一定不可告人的原因和隐情)。一是没有按当时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陈述证人、证言、证词及车辆下坡连续转弯的速度、路线、措施、肇事车辆痕迹。
在同方向、同下坡,土匪窝宜君和铜川交警认定我儿违反条例第58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规定(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 ,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腐败土匪窝宜君交警大队和铜川交警支队共手同谋认定我儿违反这三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嫁祸于人、更没有调查取证、毁灭罪证。事实上我儿王毅涛根本没有违反任何条例与法规。一是我儿正常行驶,没有猛拐;二是七八度的坡根本就不是陡坡,幷紧靠右水沟边沿,人行道1.5米以内行驶;三是混合路面12.4米宽无任何障碍,我儿没有占道而行,更没有妨碍后面车辆行驶。铁证如山证实是“汽车超越自行车”造成本次事故,结果腐败分子同手共谋,颠倒是非,捕风捉影,强加是“自行车超越汽车”自行车自己倒下造成本次事故,难道我儿是自杀?从不按现场肇事车上的撞击,擦伤及小手印等痕迹,毁灭证据。同方向,同下坡,谁是强者?谁的速度快?而我儿倒地上身只占路面84公分,并在人行道1.5米内,并紧靠水沟边沿,那么肇事车为什么不行驶在他的中线上呢,竞驶入在水沟边沿上。
根据现场和法规条例证明我儿王毅涛遵守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并在人行道内1.5米内紧靠右水沟边沿行走,所以我儿王毅涛不负任何责任。
宜君县交警队和支队复议认定,肇事车行驶在12.40米宽的路面,上下无任何障碍,行驶入人行道内不靠中线行驶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质量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靠中线行驶,肇事车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程序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属下列行为的,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伪造现场、破坏毁灭现场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等。条例规定第三章现场处理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驶离现场的(肇事车逃逸几百米被当地农民强行拦住后,司机和车主说是前面车肇事的,而后又说一油罐车随他后挡住他的,当时的农民说“上下无任何车,看看你车上的血迹”这时司机和车主无话可说终于承认)由此违反法规二十五条(一)款,况且宜君交警土匪窝领导亲临现场,那为什么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和刑事责任。
现场实情痕迹和肇事车上的痕迹判定,我儿是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紧靠右水沟边沿,已完成桥头慢转弯后直行时发生事故,是被肇事车右门大箱帮后30公分处挂住我儿拉入水沟内,车帮处有明显碰撞点和擦伤及小手印痕迹,第一碰撞点右水沟墙壁痕迹,人和自行车两轮在水沟内前行1.3米水沟墙壁交警用粉笔画第二点,再前行1.5米水沟墙壁痕迹画第三点,到事故点画第四处,从第一点到事故点肇事车挂住人和自行车在水沟内前行9.5米才发生事故,也就是事故点,我儿上身只占路面84公分,下身和自行车全在水沟内,自行车刹车痕迹到水沟边沿只有28公分。如此铁证如山证明我儿没有违规,肇事车将人和自行车挂倒,肇事车帮立柱盒子有明显碰撞点和明显擦伤及小手印,右轮胎平面内有大量血迹,这些痕迹是宜君交警土匪窝用粉笔画的圆圈,并拍了照,有很多农民在场,由此证明是“肇事车先挂人,后压人的”。
宜君交警大队土匪窝把责任全部定在我儿身上,我问腐败分子事故科郑新选、齐宜君现场勘查结果,并苦苦哀求查看案卷后才知道土匪窝完全歪曲并毁灭有关证据和痕迹及肇事车的全部痕迹及照片、水沟墙壁画的圆圈及自行车刹车痕迹,案卷里只有我儿事故点的一张照片,他们只说未成年人王亮说我儿超越肇事车时自己倒下。我听后强烈要求看王亮口供,他们坚决不让看,并说:“你可以上诉,但最终还得我处理”,如此嚣张,我想这一句话里一定包含着一些不为人知的“原因”和“含义”,甚至受贿。
农历正月初三我到王亮家,王亮未醒,又过了几天正月初六我又到王亮家和王亮父亲问王亮当时的情况,王亮说他和我儿紧靠右水沟边沿行走,从后面来了一辆车把他们挂住拉入水沟,我又问当时交警问你,你是咋说的,王亮说当时把他吓坏了,浑身是血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什么也不知道,后来他有回忆起说只记得当时交警把他的手拉住在纸上按了一下,也不知道写什么,随后他父亲说你把那天发生的情况给我写下,咱父子找交警去。后来王亮就把当时的情况写下来和他父亲王保民去找交警队,并呈书面口供,腐败分子齐宜君、郑新选态度非常恶劣,看都不看一下,更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法规:交警土匪窝违反现场照相与取证第二条,询问证人时应二人以上参加,况且王亮未成年,调查取证时应有监护人在场,这是法律规定的。我儿上身占路面84公分,我问郑新选、齐宜君他们说是1.2米,又说1.1米,我说为什么说1.2、1.1米呢?我家属说记得你说并丈量了确认是84公分现场痕迹。交警土匪窝并没有向任何群众调查取证,也没有在场群众及亲属现场勘察时签名盖章,并在事故的第二天毁灭了肇事车上有关证据和痕迹,并放走了该肇事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章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反犯罪活动。第三章现场处理第十八条、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暂扣车20天,为什么毁灭证据痕迹,第二天放走该肇事车,坑害良民千千万呢?
我接到铜川支队复议书后去铜川市公安局上诉,信访室说交通事故不由他们管,让我找法制科,法制科让我上诉法院,可法院说他们无权推翻责任认定书。无奈我上省总队要求重新复议,可省总队信访室一位姓金的说支队复议正确,也不让我找事故科和总队长,万般无奈之下我托人把材料送到事故科和总队长手里,又邮寄材料给总队,至今无回音,又请求事故专家和律师,一致认为是“机动车超越自行车,绝不是自行车超越机动车”,他们看了责任认定书和我的陈述,都非常气愤,让我找上级上诉,可我上诉   年之久,黑幕之大,无人敢受理,此时此刻我在经济上已无力承受了,精神上已筋疲力尽,在万分痛苦中尽最后一点希望,请求上级政法机关为我儿主持公道。我要求:
1、由铜川支队和宜君交警恢复现场原貌,让陕西省交警总队和公安厅进行重新现场勘查,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2、肇事车逃离现场几百米,被当地农民强行拦住,为什么不是肇事逃逸呢?又为什么不取拦车人证词呢?
3、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违法条例30条款、34条款,既然违反,为什么一点责任没有呢?还是拿了多少卖良心钱呢?
4、宜君县交警土匪窝在现场调查取证时,王亮在没有监护人和亲属陪同下,他们拉着王亮手按手印,并颠倒是非,歪曲事实,毁灭证据违反法律法规,应负法律责任。
5、向保护现场目击报案人王江发(退休干部)及挡车人和住户调查取证,严惩车霸及保护伞黑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宜君县交警大队和铜川交警支队违反法规条例,毁灭证据,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摧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我进行赔偿,他们造成的后果,交警大队就是赔偿机关,并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另则:(一)自行车与人第一次落下右水沟算起,应是肇事车相挂的接触点,置距肇事车后,证明是车先挂人,后压人的。
(二)肇事车右后轮压人为第二点。
(三)肇事车与人和自行车相挂后到压人时距9.5米,肇事车右车帮立柱盒子有明显碰撞点和右车帮处有明显擦伤和小手印和痕迹,车轮平面花纹内有大量血迹,这些证明肇事车发生事故,司机和车主能说不知道吗?
(四)肇事车说有一油罐车尾随其后,挡住他的,驶离现场几百米远停住车,但事实是肇事车后方根本没有油罐车,该肇事车是被当地很多群众强行拦住的,这证明肇事车是非常清楚自己已经肇事了,而且是有意逃逸的。
以上事实真相是我根据现场情况和群众目击人证词及法律依据证明我儿是遵守交通法规的,根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坚决不服这买通的腐败事故责任认定书。
目前的状况是交警部门不让我们告也不给处理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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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9 00:50
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为准确定,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拿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04
你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拿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 2013-11-29 15:37
您好,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拿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 2013-11-29 16:23
你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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