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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信用社无权贱卖房屋
湖南 11-28 23:08 悬赏 0 发布者:九里光看世界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请求督促江华县县委县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署一案的 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法院 :
我叫刘庆辉,男,51岁.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江华县沱江镇白李村人;我妻蒋登英,女.48岁.汉族.无文化.居民.江华县沱江镇人.现就我们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处置的问题向你们反映有关情况,请求督促江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我们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的错误,归还我们的房屋。
1998年1月,我与江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签订了,借款15万元,合同约定以我们座落在江华县翠华路63号、建房造价为四十万元的自建房屋(三层,钢筋混泥土结构,屋后还留有用木料盖好的厂房修理空坪160平方米)作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的同年,我偿还了贷款本息10万元。此后,我举家一直常年外出务工生.
1999年2月,江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原信用社主任李建华发现我名下有抵押贷款五万元尚未还清,不是积极向我催贷,却利用我们常年在外务工的情况,企图勾结他人侵吞我的房屋。李建华与时任地税局局长的胡永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伪造了一份刘庆辉委托李建华卖房抵贷的委托书,企图将我的房屋侵吞据为己有。后由于李建华被调离岗位,阴谋没有得逞.但李建华没有敢将那份伪造的委托书存档;以至于相继先后接任李建华主任位置的黄中林、黄肇雄都不知道更没有看到所谓李建华伪造的委托书.
在2001年3月,胡永奇手持李伪造的委托书,在黄肇雄的协助下,伪造土地使用权证,并将伪造的委托书通过非正常程序作出了笔迹鉴定书和笔迹、公证书后,在刘庆辉及共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置了我们的房屋。他们不仅没有依法定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就非法将我们价值上百万元房产以十二万元的低价,非法贱卖给原县地税局长胡永奇,并非法过户给他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胡江燕;胡永奇在受让房屋时,明知道银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交纳任何契税就将房屋过戸至自己女儿名下。
2011年5月份,我们从深圳回家时,发现我房子已被胡江燕及代理人父亲胡永奇(原江华县地税局长)非法侵占。我多次上门交涉,对方均不予理睬,避而不见.
2011年8月,我们依法向江华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江燕、胡永奇、李建华以及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处置房屋的行为与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归还我们的房屋。
2011年11月8日江华法院无视事实,对被告恶意伪造文书,涂改权证资料,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况视而不见,对被告沱江支行责任人黄肇雄违法错误的事实一字不提,将伪造的委托书作为定案依据,无视刘庆辉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枉法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沱江支行有权处分刘庆辉房屋,认定其变卖刘庆辉房屋合法有效,驳回l我们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迳行改判。永州中院经认真审理之后,认为江华县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15日下达裁定,撤销(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江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8月18日,在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第17个月后,江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再次下达民事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请.
我们认为:本案中,无处置权的沱江支行在没有任何权利来源的情况下,通过所谓内部抵债程序,将我们的房屋非法低价变卖给胡永奇,并过户给被告胡江燕;胡永奇在受让房屋时,明知道银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交纳任何契税,是非法交易行为仍然予以购买,并将房屋过戸至自己女儿名下;这一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并为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 对此我们强烈的请求你们依法督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纠正违法的处置行为,归还我们的房屋为盼!
此致
信访人 刘庆辉 蒋登英
电话 183746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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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法院 :
我叫刘庆辉,男,51岁.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江华县沱江镇白李村人;我妻蒋登英,女.48岁.汉族.无文化.居民.江华县沱江镇人.现就我们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处置的问题向你们反映有关情况,请求督促江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我们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的错误,归还我们的房屋。
1998年1月,我与江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签订了,借款15万元,合同约定以我们座落在江华县翠华路63号、建房造价为四十万元的自建房屋(三层,钢筋混泥土结构,屋后还留有用木料盖好的厂房修理空坪160平方米)作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的同年,我偿还了贷款本息10万元。此后,我举家一直常年外出务工生.
1999年2月,江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原信用社主任李建华发现我名下有抵押贷款五万元尚未还清,不是积极向我催贷,却利用我们常年在外务工的情况,企图勾结他人侵吞我的房屋。李建华与时任地税局局长的胡永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伪造了一份刘庆辉委托李建华卖房抵贷的委托书,企图将我的房屋侵吞据为己有。后由于李建华被调离岗位,阴谋没有得逞.但李建华没有敢将那份伪造的委托书存档;以至于相继先后接任李建华主任位置的黄中林、黄肇雄都不知道更没有看到所谓李建华伪造的委托书.
在2001年3月,胡永奇手持李伪造的委托书,在黄肇雄的协助下,伪造土地使用权证,并将伪造的委托书通过非正常程序作出了笔迹鉴定书和笔迹、公证书后,在刘庆辉及共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置了我们的房屋。他们不仅没有依法定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就非法将我们价值上百万元房产以十二万元的低价,非法贱卖给原县地税局长胡永奇,并非法过户给他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胡江燕;胡永奇在受让房屋时,明知道银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交纳任何契税就将房屋过戸至自己女儿名下。
2011年5月份,我们从深圳回家时,发现我房子已被胡江燕及代理人父亲胡永奇(原江华县地税局长)非法侵占。我多次上门交涉,对方均不予理睬,避而不见.
2011年8月,我们依法向江华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江燕、胡永奇、李建华以及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处置房屋的行为与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归还我们的房屋。
2011年11月8日江华法院无视事实,对被告恶意伪造文书,涂改权证资料,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况视而不见,对被告沱江支行责任人黄肇雄违法错误的事实一字不提,将伪造的委托书作为定案依据,无视刘庆辉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枉法下达一审判决:认定沱江支行有权处分刘庆辉房屋,认定其变卖刘庆辉房屋合法有效,驳回l我们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迳行改判。永州中院经认真审理之后,认为江华县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15日下达裁定,撤销(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江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8月18日,在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第17个月后,江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再次下达民事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请.
我们认为:本案中,无处置权的沱江支行在没有任何权利来源的情况下,通过所谓内部抵债程序,将我们的房屋非法低价变卖给胡永奇,并过户给被告胡江燕;胡永奇在受让房屋时,明知道银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交纳任何契税,是非法交易行为仍然予以购买,并将房屋过戸至自己女儿名下;这一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并为法律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 对此我们强烈的请求你们依法督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纠正违法的处置行为,归还我们的房屋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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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29 18:32
这位朋友,重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已经生效,现在只有通过审判监督启动再审程序。
追问:
我是一审输(已过二年时效期)驳回诉请为由,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已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三审又是驳回诉请跟一审一样.四审已开庭三月还未出结果.不知审判监督启动再审程序.是指在那一审???
回答:
你的情况很复杂,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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