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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教这种情况能不能算我违约?

 11-29 09:49  悬赏 5  发布者:plin20……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0)
我和卖方及中介于10月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以下两条: 
 1、买方需要于10月30日前将首期款交到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做资金监管。 
 2、如果买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完成义务,则卖方可按总成交价的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收违约金。 
   
  现在实际情况是,因为年底银行难找,中介找到肯接这笔业务的银行就到11月10日了, 这样我实际做监管的日期就比合同约定的晚了10天,现在卖方要收我违约金, 但是我觉得这不是我的原因,因为银行没有找到,我10月30日去做监管的前提都不存在, 而且我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我在30日前已经准备好首期款了,随时可以做监管。 
   
  请教这种情况如果卖家诉我,会不会判我违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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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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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9日 09时55分
“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没有确定下来,不是你单方面的责任,那么你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9 09:57
你不构成违约的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04
你好 你没有过错不构成违约 无须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05
不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09
不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25
要看银行是谁定的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29
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29
不构成违约,10月30日尚不存在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你单方无法履行合同。
换言之,你10月30日履约的前提是必须在此之前已经买卖双方指定第三方监管。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30
不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1-29 10:49
没有过错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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