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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被荒唐理由解除合同

广西-柳州 12-01 20:16  悬赏 10  发布者:XC205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09年6月19日进入柳州移动柳江分公司基隆营业厅任职前台营业员工作,2009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年一签。当时是这样,签订合同是劳务派遣制,公司却是以中国铁通的名义跟我签订的合同。意思就是跟中国铁通签订劳务派遣制合同派遣至中国移动上班,务派遣公司是广西道尔人力资源公司。当时签订这样的合同,中国移动人力资源说是同工同酬,移动跟铁通已经合并,不会有任何的问题,该享受的也跟移动的劳务派遣是一样的。
     2011年10月1日续签2次合同,直至2013年6月,劳务公司以移动不再跟铁通有合作关系,强制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00元,解除合约写的是“双方协商一致”,我签字了。
    不上班的这几个月,我一直有打听这个情况,铁通已经被移动收购,不存在合作不合作,我当时就是被骗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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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2 13:40
你都签字了,你还能怎么办?啥也干不了。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43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2-02 15:57
你好,如果签字了就不要了。
回复时间: 2013-12-04 09:27
签字了劳动关系就解除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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