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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究竟可以拿多少生活最低保障?

天津 02-12 10:09  悬赏 0  发布者:徐菲儿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母亲57岁。,无业,更没有什么待遇。身体多病,父亲08年去世,我是独生子,【离婚】有一女儿跟我现在和母亲一个户口,我没有固定单位,孩子在学并且患有【阵发性室上性心跳过速】 每月孩子的抚养费是100元,因为是残疾人【聋哑】一家的压力全给我了,  给母亲9月底申请。10月1号批下的。 200元。  为此多次找居委会和民政局,总是互相推托。今天又去民政局了。又出来个负责的,说从新申请,我什么没说。以前负责的说我和母亲户口一起,实际不在一起,说孩子抚养费400元,残疾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也在指望生活最低保障生存,我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工资840元,三个人平均。  我 不明白请求好心律师帮忙解释一下, 
我母亲的生活最低保障究竟是多少? 
孩子的抚养费父亲残疾应该是多少? 
和生活最低保障有什么样的关系? 
我离婚在母亲的户口上和办理生活最低保障有什么牵连? 
假如我结婚了,户口还是在母亲户口上对方没在,是否母亲可以办理生活最低保障?会有什么影响? 
我家的这的情况属于什么性质?勾上困难户嘛? 
求救!~~!~!!~好心律师给个仔细的解释。   跪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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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2 10:59
1、低保应当由民政部门核定。
2、抚养费应当是收入的20-30%。
回复时间: 2009-02-12 08:51
可以咨询民政局
回复时间: 2009-02-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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