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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与双倍工资

重庆-巴南 09-23 14:55  悬赏 30  发布者:fengy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05年进公司工作,2008年签了劳动合同,有效期是2008年12月31日 ,以后就没有签合同,2009公司给我买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这个合同的订立时间是指的哪一年 。有(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我还可以提出双倍工资补赏吗?
问题2根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我2008年签的合同上的约定是不是一直可以延续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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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3 15:01
11个月的工资补偿
以上答复仅限于您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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