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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4年不给办理产权证

北京 12-05 14:34  悬赏 0  发布者:草原蒙狼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邓州市幸福家园小区的业主。
2008年购房,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房管局办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
2010年收房,开发商有竣工验收证等。
开发商需要的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全数交清。
我要投诉的内容有两点:
1,开发商收取的所有费用均没开具发票,只有有收据;
2,购房合同中明确约束交房后6个月内开发商给办理房屋产权证,逾期补偿1%的违约金。但截至到今天开发商为给办理房本,也未付违约金。
开发商的电话13608456799,也联系不上。
前几天到邓州房管局咨询,告知,海昌公司根本就没去提交任何资料,而我们已应海昌说给办房本的要求将所有资料交给海昌公司了。
据我所知,小区的业主没一家拿到房本或者正在办理房本的。
房管局说海昌未能办理大产权证是因为建筑与设计不符,多建了小区最后面的5号楼。
看了《刘旭东与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合同文本中违约条款的说明是一样的。
感谢!祝
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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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05 14:52
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3-12-05 14:46
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12-05 14:49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3-12-05 14:57
你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05 15:10
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05 17:16
你好,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3-12-06 10:03
依据你与商品房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主张对方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关于对方代收办理产权相关税费的问题,因为是对方代收要实际缴税、费后才能取得相关发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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