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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福建 09-07 13:49  悬赏 20  发布者:千寻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市百货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由市百货公司还本付息.市百货公司同意以价值300万的仓库用房为贷款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合同规定,市百货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时,工商银行可以从拍卖抵押物所有得价款中受偿.一年期满后,市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根本无法偿还工商银行的贷款本金.市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百货公司履行抵押合同.任命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市百货公司对用作抵押的仓库用房根本没有合法的产权(租来的),更没有处分权,双方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请问:本案中市百货公司与市工商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行为在哪些方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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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07 16:20
1、百货公司有诈骗贷款嫌疑。2、银行有未对抵押物进行调查核实的过错。3、办理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过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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