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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山东青岛,想咨询一下,婚前购买的房产,合同签了我自己的名字

山东-青岛 12-08 19:46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在山东青岛,想咨询一下,婚前购买的房产,合同签了我自己的名字,首付也是我自己支付,房贷是婚后才还清的,怎样界定该处房产是否夫妻共有?
问题补充: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写了两个人的名字,首付和房贷均共同承担,在贷款未还清前,双方离婚了,可否将房产和债务统一转到其中一方名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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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08 19:54
房产是你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你爱人有权从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获得补偿
回复时间: 2013-12-08 19:55
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3-12-08 20:06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回复时间: 2013-12-08 20:53
您好,首付部分属于婚前
回复时间: 2013-12-08 19:52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回复时间: 2013-12-08 19:54
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可以平等分割。
回复时间: 2013-12-08 20:15
房产是你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你爱人有权从婚后还贷的部分及相应增值中获得补偿
回复时间: 2013-12-08 20:21
1、不是给她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是共同财产;2、婚后买房谁到名字都是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协商,双方同意转谁名下都可以,债务谁承担也可以,只要协商一致。
回复时间: 2013-12-08 21:24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需要分割,请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2-08 21:51
你好,如果是婚前购买,那么应当是一方婚前个人房产,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可以主张平分。如果是婚后购买,那么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现金补偿,当然可以以剩余的房贷进行抵顶,归其中一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3-12-09 09:26
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等属于夫妻共同的。如果是后面所说的情况,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财产可以折价协议处理等,可以登记在一人名下,给另一人折价等。
回复时间: 2013-12-09 09:58
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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