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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律师帮忙看看起诉书我这样写对吗

 02-12 15:30  悬赏 0  发布者:不聊了之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3)
民事诉状
原告: 
姓名: 王宇飞 ,性别:男 ,年龄:26岁,  民族:汉 族: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江苏大丰市三龙镇龙西村4组,电话:013861733477  

被告: 
姓名: 龚礼红, 性别:女,年龄24岁,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江苏响水运河乡,         电话:0515—86621255
   姓名:龚文标,性别;男,年龄45岁,民族:汉   工作单位:经商     住址;同上
   姓名,李三, 姓别:女,年龄45岁,民族:汉    工作单位,经商     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彩礼和其它费用52308元整。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嫁状还给被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4.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08年1月1日经媒人(被告大姨夫)引见与被告相识,于2008年1月10日给了彩礼4万6千元整,2月26举行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婚后在无锡做小生意,婚后未满月被告回娘家到无锡后因性格不和大吵小吵不断,一直以有妇科病为借口不让同房,本人和父母多次到她家;她的表姐;表哥;小姨家带她回来过日子。08年12月份正式言明不过日子,在一起共同生活断续实不满三个月时间,
基于被告确已不和本人共同生活,本人向被告索要如下费用:
1) 返还彩礼4万6千元整, 
2) 给被告现金4千现金购金
3) 被告母亲在本人这拿走本人开服装店时的新衣服鞋子计480元,最后被告拿走两包贡品香烟和4瓶冰红茶计68元整。
4) 压钱600元,第一次见面礼1160元整,买鞋服其它不计。
被告拒不返还,现请求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
         此致 
                     小尖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日期:09年02月12
附证据,录音1份
副本4份

      请问要她家拿回她家的嫁状1万多元有什么样的法律归定吗?媒人(她的姨夫)不出庭作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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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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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13日 13时53分
一、小尖没有人民法院,是响水县人民法院,响水县人民法院在小尖镇设在小尖人民法庭,应将小尖人民法院改为响水县人民法院;
二、敬礼两字删除;
三、在诉状中应陈述三被告的关系;
四、衣服鞋子计480元、两包贡品香烟和4瓶冰红茶计68元整、压钱600元,第一次见面礼1160元整,这三项费用不属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视为赠与,故建议删除;
五、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嫁状还给被告”不当,只有要求被告将嫁妆还给原告的,哪有被告还给被告的?
六、要求返还嫁妆,得看嫁妆是否包含在彩礼中,如果包含了,就可以要求。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回答对我有太大的帮助了,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2 15:48
可以,
回复时间: 2009-02-12 16:28
取掉敬礼,修改条二项诉讼请求,对四项诉讼请求的次序重新排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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