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天津市地上物赔偿标准地方不执行怎么办

天津 12-10 19:12  悬赏 0  发布者:LIUYAN…… 给我留言  回答:(7)
天津市有一个红头文件2008年制定的地上物补偿标准,如果天津市地上物赔偿标准地方不执行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0 19:35
你好,那就是违法的,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追问:

我跟你说的天津市出台了一个红头文件 关于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www.enorth.com.cn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市国土房管  局会同市物价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果他不按照这个执行我们怎么办呢

回答:

启动法律程序

追问:

怎么启动法律程序呢是指的向法院起诉吗

回答:

政府、法院、人大等等

回复时间: 2013-12-10 20:08
您好,按照地方的执行标准
回复时间: 2013-12-10 19:19
答: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2-10 20:04
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10 20:40
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10 21:07
可以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2-10 23:00
按当地拆迁争取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杨浦区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广东广州
北京海淀区
河北石家庄
广西南宁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杨浦区
人气:84766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66
辽宁 大连
人气:11330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04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67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