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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名誉权受损

 12-13 14:06  悬赏 20  发布者:doutia……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梧州 回答:(4)
2009年,本人的姐姐用本人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间淘宝店铺(因当时我姐姐的身份证丢失,出于姐弟感情帮助姐姐,就使用了本人身份证),之后本人的姐姐一直在杭州经营该店铺。本人一直在广西生活工作学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梧州参加工作。2013年12月,本人因购房需要申请银行贷款,对本人个人征信进行查询,发现本人名下在2013年6月有贷款记录,贷款机构为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金额是三十万元人民币,截止到2013年10月还有196000元人民币未归还。在极度迷惑当中,我便想到在杭州经营淘宝店铺的姐姐,打电话给本人姐姐了解情况,本人姐姐表示确实在2013年6月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淘宝网店铺向淘宝申请了三十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经营淘宝网店铺业务,且本人姐姐也告知了贷款机构事实情况,即该店铺是本人身份证注册,但确是本人姐姐在经营该店铺。因为本人的姐姐当时工作很忙就没有及时告知我,日后又忘记告知我(因本人在广西梧州生活工作,本人姐姐在杭州生活工作,平时联系得比较少)。2013年12月10日,本人先后打了三次电话给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本人个人信用报告为何在2013年6月有一次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记录,并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借款合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本人的姐姐经营的淘宝店铺是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本人身份证与本人的姐姐使用的淘宝账户的支付宝账户也是绑定的,并且进行了实名认证,本人姐姐使用的淘宝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也是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所以他们公司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用淘宝网店铺向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并且说有电子借款合同。
    个人以为该电子借款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人对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说的电子借款合同闻所未闻,也从未见过,也从未对该合同表示过订立的意愿。《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发送过要约给本人,对所谓的电子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具体内容一概不知,本人对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说的电子借款合同从未作出过任何承诺。对所谓电子借款合同的义务,本人也从未履行过。本人对所谓电子借款合同未以任何形式作过真实意思表示,一份不成立的合同就谈不上效力。
    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分离的情形,如果该公司无视此类问题的后果,不及时采取挽回损失、纠正错误的措施,而是采取将错就错的手段,把虚假的名义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报告记载到了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由此使得本人信誉遭到损害或者在购房贷款中利益遭受损失,本人以何种方式、方法起诉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要求该公司赔偿,最后恢复个人信誉?
    此致
敬礼
问题补充:
如果到法院起诉,胜诉机会大不大?或者将该债权债务关系变更到本人姐姐名义下行不行?我姐姐是否会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本人姐姐获得贷款以后都是用于经营淘宝店铺业务,并且已经归还104000元人民币,并且该公司也知道该店铺是本人身份证注册但确是我姐姐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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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3日 15时50分
如果有证据,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追问:

我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呢??

回答:

至少要收集到淘宝明知贷款非你本人申请、手续非你本人办理、你姐没你授权等
相关证据

追问:

2013年12月10日,我打了三次电话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三次通过内容都进行了录音,他们都明确表示了该贷款是以淘宝店铺名义贷款,不需要本人申请、办理、授权能不能作为证据???我要找什么证据去证明不存在的事情呢??美丽而智慧的大律师,请指点迷津………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3 14:09
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13 14:12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3-12-13 14:39
你好,建议还是搜集保存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就看双方的证据和法院的认定了。。。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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