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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32户农民损失了1195.28亩地的补偿款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

辽宁-沈阳 12-17 10:42  悬赏 0  发布者:728528…… 给我留言  回答:(1)
沈北新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扣留失地农民补偿款该谁管,在2011年辽河恢复生态政府征用了我们的耕地,其中辽河流域沈北新区黄家街道大连段,从左小河子到小大台,沈北大提以北32户农民1195.28亩地,停耕返租款被沈北新区水利局给扣留,强说是水利工程用地,我们32户村民,被征用的是1195.28亩土地是在1983年至90年复垦开荒成耕地的,我们一直耕种到2011年至停耕,也没有任何部门向我们征用过土地,更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款,我们辛辛苦苦开垦的良田怎么就成了水工用地了呢?我们要求水利局出示94征用我们土地的合法手续,和拿出当年的补偿手续,可是水利局出示不了,只能拿出 2010 年,张冠李戴的土地使用证,和我们32户农民1195.28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手续,而且在一个地段耕地还给了677亩地的返租款,我们这32户农民经过了漫长的上访过程,我们如实的向沈北各级政府反映情况,希望得到政府公正的答复,但政府相关部门互相推脱不做调查只凭主观想象胡乱答复,导致我们这32户农民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多次找政府相关部门决绝问题 ,但是政府部门告诉我们与法院沟通好的你们去立案处理吧,我们32户农民满怀希望的去供述法院经过慎重的研究才正式立案处理,我们每户交了50元钱的诉讼费,而且也进行了开庭辩论,我们32户农民满怀信心的等待着我们人民法院给予我们公正的判决,但判决结果令我们大失所望 一句话,不应该由法院审理将我们32户农民打发了,不应该由法院审理,你法院为什么立案?为什么收我们的公诉费为什么开庭辩论?经过一年多的周择拖延时间,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不应该由法院审理 ,为什么立案又驳回,难道人民法院还不懂法吗? 土地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县以上 含县级 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 渠道等 水利工程用地所欲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未经过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们中国是法治社会,在法治健全的沈北新区,我们32户农民应得到的土地补偿款被水利局扣留3年,我们求助沈北新区政府 ,及人民法院我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可怜我们32户农民损失了1195.28亩地的补偿款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我们呼吁社会你们来帮帮我们吧。我们要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要享受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因为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辽宁省 沈阳市 沈北新区 黄家街道达连村 村民 2013年12月16日 马贤余 蔡桂良 祖国明 杨长山 高景宽 本人电话 131 4982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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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7 12:50
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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