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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浙江 12-18 13:37  悬赏 0  发布者:watera…… 给我留言  回答:(4)
因为生孩子,被公司以以精减岗位为由裁减,处于哺乳期不能辞退,所以先强制停工,每月发杭州市最低工资的80%,现哺乳期满,三年劳动合同也将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合同到期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为处于停工期,计算出来的基数很低,远低于正常月工资,请问这个赔偿金支付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用别的理由跟公司协商提高赔偿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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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8 14:15
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支付
回复时间: 2013-12-18 13:46
你好,是不合法的。产假期间应该发足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月均工资为基数发
回复时间: 2013-12-18 14:05
合力的。
回复时间: 2013-12-18 15:03
一年折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追问:

这个明确的,是关于赔偿基数,是否可以主张按停工前正常月工资计算?因为停工是非本人意愿的

回答:

可以按照正常的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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