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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北京-东城区 12-18 16:42  悬赏 25  发布者:adota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08年在工厂上班摔伤头部,造成颅底骨折,至今没好。每年仍需长期吃药,已留下后遗症。公司不管我上诉法院,做了伤残鉴定为8级。五天前已开庭,还没判决,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补加后期治疗费可不可以?费用应该怎么算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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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8 16:43
您好,可以
回复时间: 2013-12-18 16:42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回复时间: 2013-12-18 16:42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我的补充: 2013-12-18 16:43
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2-18 18:33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详询,我会为您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3-12-18 23:13
你好,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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