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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算发票的事

陕西-渭南 12-19 18:41  悬赏 0  发布者:laygu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1年11月在单位我经办了了个合同,由于我的失误对发开错发票,(2011年12月开的增值税发票),我把发票给公司后公司办理结算,公司所有相关的人员均签字确认付款,到2012年12月公司通知我发票开错了(期间我问过公司4、5次结算的事),发票退回来了。但是此时增值税已经抵扣,税务所说发票过了半年有效期无法退票。我跟公司沟通后公司领导说让我自己掏钱让乙方单位开票。我觉得我是有责任,但是公司把乙方单位的增值税抵扣了,为什么全部让我承担?请问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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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0 08:16
按照过错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3-12-20 10:03
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20 10:27
你好,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
回复时间: 2013-12-22 09:29
可以在重新开发票后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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