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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

江苏-淮安 12-20 19:57  悬赏 0  发布者:841097……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是一个被拆迁的农民,这012年4月,因移动呼叫中心项目拆迁,拆迁协议约定,安置4套房屋,其中1 套安置房为C1号楼303 室,房屋似的分户验收合格证也是2012 年的4月。原先规划的是C1号楼是2 个单元,C2号楼3 个单元,但是在2013 年1 月23 日,交付的时候,在没有任何通知,公告,以及变更通知的情况下,居然把C1该成了5个单元,把我C1号303是室的安置房,给安置C 2号的303室,把规划的C1号楼的303改为C1号楼的309室,经过多次找开发区枚乘路办事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位置的房屋来安置,办事处一直说自己没有把房屋安置错误,我到开发区规划局了解,我所在的安置小区,他们没有做过任何的变更,并且把C1和C2的 规划图打印给我,图上标明没有变更,后来有多次到枚乘路办事处和开发区拆迁办,一直不承认安置错误,而且一直拿不出任何的变更手续,要求不要C1 号309交付给第3人,办事出还是在 春节过后大约2013年3 4 月间把房屋叫给第3人,在此期间还打121345投诉,12345上的回复居然说我无理取闹,在多次要求反还房屋,无果,起诉到法院,直到2013年8月12号,庭上才拿出2012年12 月的 无锡设计院的变更通知,奇怪的是法院 就能认定了,请问有效吗,也没有开发区规划规划局的变更规划变更的手续,他的2012年的 无锡是设计院也每有说明原因就变更了,而且本小区还有A1和A2也是着个 情况,在这份变更通知上,一审法院居然判枚乘路,给我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60条第一款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 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以支持。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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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1 21:33
你好,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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