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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安徽 12-22 13:47  悬赏 0  发布者:可缘2013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某报社通过短信等方式找到王某,游说王某做其代理,在本校区推销报纸。双方签订了合同,报社让王某交了押金,约定只要王某业务量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退还押金并提供实践证明,没有达到数量的,只要成功推荐一名代理,押金也会退还。报纸由报社派送。
事后,王某做到了一定的业务量,并把报纸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报款打入报社银行账户。在报纸发放期间,订报的同学因报纸未能领到,找到代理,要求赔偿其损失。于是,王某通过之前与报社联系的方式与报社联系,但其电话始终无法接通,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未能得到回应。而订报的同学也一直找王某要求其和报社赔偿,王某因为联系不到报社,为安抚订报的同学,自己拿出钱给订报的同学。
我想请问下,在这个案例中,订报的同学和作为代理的王某他们的哪些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应如何维权?报社与代理王某又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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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2 14:35
可以诉讼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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