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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加班费及社保

北京-丰台区 12-23 11:27  悬赏 0  发布者:gfz320……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2003年12月入职,2013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有5个月的保险公司未给予缴纳,另外平均每月的加班时数为60小时左右,公司给予的核定工资是3170元/月,但在签订合同时确签为1400元/月,目前已申请仲裁,仲裁要求:1.5个月的保险的经济补长;2.加班工资按照3170元/月为核算基数,补足8900余元(2012.6--2013.1)加班费;但公司方面律师给予回答是:1.保险已过十年,无法补交;2.加班费均已足额按月发放给员工;请问:我能要求公司给补足加班费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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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3 13:03
你是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3-12-23 13:35
可以补缴
回复时间: 2013-12-23 13:57
你好,保险无法补交,你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应当缴纳的金额支付你们经济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3-12-23 14:55
你好,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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