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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山西-长治 12-23 18:56  悬赏 0  发布者:mafan1……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人:马朝气,男,1955年3月12日生,回族,现住长治市参府街29号,身份证号:140402195503120812
被申诉人长治市商业银行,住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9号,法人马平衡(一)
被申诉人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地没有,法人赵春雨(二)
申诉人不服长公(刑)刑复字[2013]01号,山西省公安厅晋公刑复核字(2013)002号,对控告长治市商业银行负责审、放贷合伙参与造假人员和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赵春雨,被控告人双方2009年重大金融合同诈骗国家资金2400万元事实,认定虚假资金注册,“没有犯罪事实,是民事经济纠纷”的错误决定不服。请求中纪委监察部行使法律监督权立案侦查,虚假资金注册身份主体,2009年重大金融诈骗2400万元,是否“没有犯罪事实”。
申诉请求:,
一: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长治市公安局长公(刑)刑复字【2013】01号复议决定,山西省晋公刑复字(2013)002号维持错误决定、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徇私枉法的判决予以审查
二: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予以犯罪事实立案审查,追究被控告人长治市商业银行审、放贷款集团经济诈骗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赵春雨集团经济诈骗的刑事责任
三:请求中纪委监察部对集团金融诈骗案。渎职、徇私枉法者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长治市商业银行、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现金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证注册地城西路20号没有此单位)三方虚假现金转账。欺骗主管行政单位,注册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无公司)其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没有,(查证在注册地长治市城西路20号没有此单位)从业人员没有、经营财务活动没有的‘三无公司’。虚假资金注册,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58条、159条、194条中规定,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并以虚假资金注册身份多次实施了诈骗,2009年3月、8月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诈骗国家资金2400万元
2006年8月15日长治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转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现金1000万元,(两个单位同在长治市商业银行府东支行开户)据查长治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长治市银监局查证)没有现金1000万元,资产价值一分也没有。查证1000万元不是现金,也不是资产实物。而是一个已作废的【旧凭证账单】。根据工商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是现金或资产实物审计价值为注册依据。长治市商业银行府东支行出具现金转账进、出单凭证票具,出具银行询证证明,是三无公司虚假资金注册,以虚假注册身份实施多次重大经济诈骗犯罪事实,2009年3月、8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集团诈骗资金2400万元。三方作假行为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已触犯刑法177条、188条,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无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银行提供,已于2009年3月12日双方作废的合作协议、经营意向协议及不是政府核准的贷款文件的,“长治市城区发改局、城发(2008)56号,新上科技电脑数码商业城项目备案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内容改变,公章伪造。诈骗国家资金2400万元。此事实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280条规定
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赵春雨申请项目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银行提供已于2009年3月12日,本人与赵春雨声明作废的合作协议和经营意向协议,长治市城区、城发(2008)56号备案通知。‘备案通知’不是一个贷款文件,只是需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本人与赵春雨声明作废的全部协议,赵春雨已全部收回。)长治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备案通知’内容篡编、赵春雨违法加注内容,“注:其中企业自筹资金1500万元,银行借款2500万元”。(此文件由商业银行在城区法院出示为贷款依据)。查证原发证机关。发改局原件,此内容不一样,两份真假文件公章不一样。长治市商业银行明知,‘备案通知’不是贷款文件,审、放贷人员为了共同诈骗成功,维持关系。而违反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二款第四项规定,违规放贷,致使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已触犯刑法186条规定
三: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个“三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银行提供资料明确标注)。贷款主体资格完全没有。长治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艾民(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编写人,)参与并编写虚假贷款资料,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隐瞒‘三无公司’无经营活动的虚假贷款账务报表: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编造事实。共同套取国家资金2400万元。长治市商业银行审、放贷负责人员没有实事求是调查、评审、报告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关人员甚至参与操作作假‘三无公司’不良贷款利息欠账账面。双方利用假‘备案通知’以‘三无公司’诈骗到的项目工程,欺诈手段集团骗取贷款,商业银行有关人员是严重违法放贷。“三无公司”为掩盖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故意,为骗取到的项目工程项目贷款2400万元,只划出820万元的名誉工程资金,其中332万元资金行贿给长治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贾沁龙、审贷负责人李学文、监控总经理祁山、府东支行行长艾民、银行纪检负责人程保国等索贿,被控告人(2)只支付一小部分工程款,(488万元),其余款项被转移合伙瓜分到其他不是施工单位的账上,没有用到工程中,是银行方同金穗实业公司以拆东墙补西墙,虚假手法弥补不良贷款,大部分项目资金被双方合伙瓜分。(因此事,同被控告人(2)多次欺诈利用发生争执,赵春雨说给银行有关人员好处费)
长治市商业银行负责人贾沁龙(原银行董事长)滥用职权,明知赵春雨是‘三无公司’没有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人主体,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企业,没有履行偿还能力,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三无公司’。为关系,违反贷款通则规定。马慧霞(长治市商业银行贷款追踪落实调查人员)追踪调查落实,发现很多问题,是‘三无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贾沁龙滥用职权,亲自出面维持贷款。明知虚假‘备案通知’不是项目立项批准贷款文件,在固定资产借款格式合同中,伪造贷款条款中事实:第一条款虚假表白。【1:贷款法人主体合法,2;本合同项下借款拟建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核准,3:全部贷款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虚假事实。虚假注册资金是“实体”。虚假的‘备案通知’认定为有效贷款文件。虚假编造的贷款资料,集团诈骗国家资金。
长治市商业银行审、放贷负责人李学文(总经理,受委派负责审贷负责人)、祁山、(资产企业监控部总经理)艾民(长治市商业银行府东支行行长)参与共同作假。‘三无公司’多次集团诈骗国家资金。2007年1月31日2007年5月28日850万元短期贷款利、本无力偿还的不良贷款企业。诈骗我项目工程为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我同赵春雨根本不相识,赵春雨托陈俊林(已死)介绍认识,赵说同商业银行董事长贾沁龙关系不一般,保证能贷到款,条件是项目必须是以他的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申请,‘贷款资金是你(我)本人项目工程用’。我信以为真,实质是一个骗局,为了骗贷款,商业银行审、放贷负责人李学文、祁山合伙操作,以短期佽借资金140万元,(时间2009年2月下旬、长治市银监局查证)平衡赵春雨不良贷款欠账利息,假造欠账利息账面平衡。伪造合法贷款实体,集团诈骗国家资金2400万元。其资金只划出820万元,其中332万元被金穗实业公司即时回取给商业银行董事长贾沁龙、审贷负责人李学文、监控负责人祁山、府东支行行长艾民、纪检负责人程保国行贿索贿,项目贷款没有用到项目中,‘三无公司’随意它用,银行监管人员失职,不予监管。为掩盖诈骗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像征性部分资金488万元用到项目中,其它名义项目资金被合伙瓜分所用。施工工程中索要资金,其人赵春雨藏匿不知去向。所谓“2000”万注册资金“实体”单位也不知在何地。(查证经营地址没有,事发至今四年虚假工商年检没有)长治市商业银行合伙诈骗,利用我急需用款之需,伪造评审贷款资料,虚假合法贷款人身份,骗我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名,合同没有给我。长治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伙同虚假资金注册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假财务报表,篡编,伪造政府有关机关公文,占据他人财产携款逃避。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是主观占有目的故意,金融合同诈骗事实成立的根据。触犯刑法第193条第224条律法的规定
申请人举报以上事实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长治市公安局对重、深、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异常,偏颇、错误的表现,无法理解。但任何人对国家的律法是不能更改的,就是公权滥用,已成的事实,是无法更改的。长治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伙同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假资金注册的身份、没有经营经济的活动,没有履行偿还能力的‘三无公司’。在银行内部人员艾民,为其伪造、虚编申请贷款资料财务报表上:表明都是正常经济生产活动的企业。前期贷款的本金、利息都无力偿还,还需要银行有关人员承担风险操作,佽借利息资金,造假平衡利息欠账账面,假造虚假贷款主体身份,共同诈骗国家资金。 ‘三无公司’伙同长治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对假冒政府批文:一个伪造提供,一个违规认可。长治市商业银行审、放贷人员甚至操作短期佽借资金,作假不良贷款利息欠账账面,伪造虚假合法贷款主体,利息平衡,本金拖欠。共同骗套国家资金。工程需要的名义项目资金不知去向,虚设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知何处,赵春雨藏匿不见。以上事实适用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双方行为已构成诈骗事实的要件。骗取他人的财物,所借名义项目资金挪用,藏匿逃避不承担履行的责任,已形成客观事实。长治市公安局2013年9月3日长(刑)刑复字【2013】01号,没有对控告内容作出合理、合法对案件全面的解释,偏执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已明确判决”,被控告人找不见等辩解。错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刑事与民事的关系是不能混讲不清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和合同诈骗要件的司法解释。举报事实已构成“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的要件,客观已存在的事实:合伙操作佽借资金,作假欠账利息账面平衡、虚假资金欺骗工商注册,伪造贷款主体。多次实施经济诈骗。虚假财务贷款报表,篡编、伪造政府有关机关项目公文,冒充贷款依据文件,项目资金被占有它用,占有他人财产逃避藏匿,不承担履行责任等。长治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说“被控告人找不见,”被举报人如此之多,一个藏匿,其他人就没有询问,程序进行错误、开脱犯罪。以上事实各项,都已触犯刑法中有关规定,其行为适用司法解释,合同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要件的规定。长治市公安局没有根据案件事实,客观全盘认真分析落实。主观认为“民事经济纠纷。虚假资金注册犯罪,认为,“没有弄虚作假”。伪造、加注政府有关机关文件内容骗套资金,认为“仅是项目存在,并不是全部贷款依据,”。佽借资金作假欠账利息账面平衡,虚假贷款会计报表,评审资料是“未发现造假行为。名义项目资金,索贿行贿合伙瓜分,主观占有携款逃匿,是找不见当事人。诈骗资产、项目,逃匿,不承担履行偿还责任的犯罪事实。利用虚假资金注册主体身份,2009年重大集团诈骗资金2400万元,是“没有犯罪事实”。长治市公安局极端偏颇理解刑事事实与民事纠纷的界定,混淆法律关系,庇护犯罪。错误适用法律。做出错误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民事已经明确判决”等错误认定。
以上事实,请求检察机关有错必改,违法必究,先刑事后民事的规则。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客观全面予以审查。行使法律监督权改正长治市公安局长公(刑)刑复字【2013】01号,错误复议决定,审查立案。追究长治市商业银行有关参与造假非法活动人员,合同重大金融集团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赵春雨合同重大金融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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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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