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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质量维修赔偿责任问题咨询

湖北 12-24 20:17  悬赏 0  发布者:YJX64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12年12月31日收的房,因顶部下水主管道出现弯道,今年4月弯道处出现破裂,施工单位将弯道换了;9月此处弯道又破裂,导致已获装修好的房屋受到严重损失,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因该弯道已形成,无法更换。现开发商找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加固。
1、因隐患存在,我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永久维修责任,但开发商要求由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
2、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签维修和赔偿协议,开发商不签字参与,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业主三方签字。
请问开发商不参与这么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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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4 20:22
1可以要求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承担的
2可以主张的
3这是不合理的
追问:

请问毕律师:我现在和物业公司签协议,协议中问题简述“因顶部下水主管道《出现》弯道”,物业公司要把《出现》改成《有》弯道,请问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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