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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谁赢呀?

海南-海口 12-26 00:51  悬赏 0  发布者:王钟凤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琼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卢二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海,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
  法定代表人吴清贵,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仪,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邢孔保,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东方龙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
  法定代表人朱贵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钟球,男,1949年8月2日出生,东方市党校干部。
  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合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玲,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以下简称皇宁村委会)因其诉被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东方龙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3日上午在本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皇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立、王建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仪、邢孔保,龙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贵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钟球,华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张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1992年的征地中,由于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征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皇宁村委会,其征地行为没有完成,征地行为没有完成就颁证,所以颁证是征地行为的延续,一审未对此进行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海南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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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6 10:57
发回重审,哪一方都没赢。
回复时间: 2013-12-26 15:40
委托律师帮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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