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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1家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了劳动合同

广东-中山 12-27 03:46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是在1家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了劳动合同,现公司叫我续签,因我觉得工资很不理想,没有续签而中止合同,工作到期为止,我是否合法,公司应该给我补偿金吗?补偿是怎样算的,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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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7 08:44
公司要给你补偿的
回复时间: 2013-12-27 09:08
1、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您的做法不违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
2、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12-27 09:58
合同到期不续签,得不到补偿。属于自愿离职!
回复时间: 2013-12-27 15:19
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自愿,你不续签是你的自由。
公司需要补偿你,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2-27 17:19
公司愿意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你若不续签,公司可以拒发补偿金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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