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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例评析中的债权行为和无权变动各自独立

内蒙古 12-29 12:38  悬赏 0  发布者:101508……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12月,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自然人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24万元的价格将一套房屋出售于乙。乙首付款4万元,剩余20万元从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房地产升值,甲房地产公司不愿意按照原约定价格履行合同。乙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一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交付房屋,并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甲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司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诉讼期间,甲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朋友丙该房屋发生的诉讼问题,并表示想尽快将该套房屋予以出售。即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给丙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7年5月21日,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其儿子丁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乙要求丁返还房屋,遭到丁的拒绝。8月,丁将讼争房屋出售给了戊,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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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9 13:00
诉讼解决
追问:

您好!我是想问一下,就此案例,对于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各自独立应该如何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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