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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是否能够坚持集体80%权益

江西-吉安 12-29 13:38  悬赏 5  发布者:WDF000……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一、三户林地使用者,**军、**兴、**发(其中**发没有真正林地使用权,真正的林地使用权是**浩,已过世几年)
  第二、镇、村领导没有经过村集体把本该**浩的权益划拨给**发了。
  第三、**富(村小组长)是**浩的亲侄子,**发的亲兄弟。
  第四、村委主任是**发妻弟,并且好几个村民听到,如果不是自己姐夫,他不会去做这个事情。
  第五、村会计是**军的亲属。
  第六、镇、村领导是多次在喝完酒去做村民工作,致使砸坏村民窗户玻璃,并且和村民相互粗口辱骂,并且报警不出警。
  第七、村民手上的协议是复印件,并且还是假的,林地补偿14000/亩,青苗补偿1500/亩。
  第八、在土地局的原始协议是林地补偿16000/亩,青苗补偿1500/亩。 
  第九、所有程序是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村民是没有见到一份合法的审批文件。
  另外:本村之前过世的两户五保户的林地耕地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了,还有国家电网电线杆占用林地补偿也收归集体所有了。
   备注:因为本村所有山林的林木已经全部划为公益林,也就是村民没有自己砍伐和开垦的权力,每年只能享受公益林补贴为每亩13元后面再涨也是有限度,100年也才补偿到1300/亩,就算该三户承包村民不能分配到林地,但按照青苗补助1500/亩除13元/亩也已经补偿了100多年了,其他村民还只能享受每年13元的补偿,如果再让这(三户)实为两户村民从土地补偿款中收取,明显不合理。
    如果村集体林地没有划为公益林,自己可以开发砍伐,并且不重新分林地给他们,这样分配才能说合理的。考虑到村民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村民原则上是,青苗补偿由承包者所有,另外在土地补偿款中抽出最高20%支付到承包者,这样兼顾了有些村民永远享受不到集体发展带来的收益分享,还兼顾了集体权益全体村民相对均衡地享有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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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9 15:37
可以按约定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3-12-29 22:42
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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