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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请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和养老金的报告

湖南-娄底 12-31 00:49  悬赏 0  发布者:lml88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道和,男,现年76岁,现住湖南新化孟公镇沙洲村,1972年从部队以专业技术人员转业到山塘乡卫生院工作,1984年9月,与三塘乡卫生院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承包三塘乡卫生院的一个医疗点。85年12月15日新化县宣传部在承包合同期内以长期不到职为由做出《关于给刘道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我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把我的粮油户口关系一并取消掉,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没有粮油关系,就没有口粮吃;没有了户口,在中国甚至总个地球都没我的落脚之地,我从此成了黑户;我得知此荒谬处理决定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澄清事实,平反恢复公职。在2007年9月10日新化县卫生局做出《关于刘道和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同意为我恢复公职。我认为批复和答复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不合法,是无效的,依法应为我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和养老金。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我的人事和工资关系是在三塘乡卫生院,不是在横阳区医院的客观事实,既有三塘乡卫生院的工资发放表证明,又有当时三塘乡卫生院院长周昭铁和医生周达元的证实,同时批复也确认我“系三塘乡卫生院医士”,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三塘乡卫生院就有资格和权利与本院职工签订合同。三塘乡卫生院根据新化县卫生局抓好医院管理的精神,于1984年9月11日与我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全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新化县卫生局在答复中称:“我的人事工资关系在横阳区医院,横阳区医院没有在承包合同上签署意见,不能作为恢复公职的依据”是完全无事实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
二、给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无效:
1、批复(简称)认为我“自1984年以来,长期不到职,经过几级领导多次做工作无效,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与客观事实不符:84年我与三塘乡卫生院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我按承包合同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本不存在长期不到职的问题,从来也没有领导找过我做过工作,更不存在多次做思想工作,群众也不知道这事,根本不存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给我做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的日期是1985年12月15日,而自动离职的批复上的文号却是新政宣(1986)03号,发文日期与文号相隔一年(发文日期在前,而发文上的文号却在后)。显然是虚假行为。
3、新化县委宣传部做出批复前未来找我谈话,作出处理决定后又未将批复送达给我,同时该处理决定又未告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法。
4、对我的处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了我的公职,并且注销了我的粮食,户籍关系。因此,该处理决定不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三、答复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
1、答复称我的人事工资关系属横阳区医院,与客观事实不符;                      2、答复称横阳区医院、县、市卫生局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要调我去桥头乡卫生院或横阳区医院不去,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上从来没有领导来找过我,要我去桥头乡卫生院或横阳区医院工作。称市卫生局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不符合客观事实,85年娄底市尚未成立。虚假伪证人伍光球83年已调到鹅塘天马卫生院去了,84、85年根本不在三塘乡卫生院工作,显然是伪证。
2009年11月1日,县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是:维持原办意见。我认为不公平、不公正、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合法:
1、称我的人事工资关系在横阳医院,72年由横阳医院分配到三塘乡卫生院工作,工资由横阳医院发放,与客观事实不符。我是73年由县卫生局直接分配到三塘乡卫生院工作,在三塘乡卫生院工作连续12年多,工资由三塘乡卫生院发放。既有三塘乡卫生院工资发放表证实,又有当年三塘乡卫生院院长周昭铁、医生周达元、杨柳英的证明证实,同时批复确认刘道和系三塘卫生院医士。2007年9月17日,县卫生局也证明刘道和是三塘乡卫生院职工。81年我转为国家干部,工资由县财政拨款转三塘乡卫生院发放,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三塘乡卫生院不变。
2、称我(刘道和)与三塘乡卫生院的承包合同书,横阳区医院没签意见不能作为恢复公职的依据。在行政上横阳区医院无权干预三塘乡卫生院的行政事务。我与三塘乡卫生院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合同书上有“三塘乡人民政府的批示:按合同执行。”
3,称刘道和84年以来开办私人诊所,与客观事实不符合,我按合同按时了交管理费,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
4,称县委宣传部从权限来看,给我做自动离职处里的批复合法有效。我认为宣传部超越职权,批复无效,与法律规定不符,有权处理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宣传部。宪法第85条文明规定:行政机关是指人民政府,不包括隶属于它的各种行政机构。
5,称刘道和一直没有行政复议、申诉、仲裁,到2007年7月1日才提出复职的请求,早已过了有效期限。与客观事实不符:86年3月我得知处理决定后,立即向宣传部反映,要求平反、恢复公职、纠正错误的人事处理,宣传部拒之不理,反遭训斥。2007年7月又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事发于1986年无可申诉,也无可行政复议。新政复查字(2009)001号经查刘道和确属国家干部身份。国家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宣传部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无真凭实据听一面之词,错误的把我正在履行合同当作长期不到职,草率决定给我(刘道和)作自动离职处理,宣传部非法剥夺我的公职、粮食和户籍被注销,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违法行政行为。县级以下行政机构处理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对我的处理既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又没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处理材料又没经审查机关批准,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程序上违法是无效的。宣传部对我的处理决定:一是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超越职权;三是非法剥夺;四是擅自处理;都是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侵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宣传部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宪法规定:没按法定程序处理,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经法定程序、有权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返回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009年11月16日娄底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周局长受理我复查复核的请求,于2010年6月3日周局长、易科长等领导到新化县调研后,至今未给予复核意见的书面答复,迄今未办结。我1960年至1972年12月在部队服役共12年(在援越抗美期间还上过越南前线),1973年至1986年在三塘乡卫生院工作共13年,我在部队服役和地方上工作这两部份加起来也有25年的工龄,现在我已经75岁了,年轻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现在风烛残年了,可连一分钱的养老金都没有,老无所依啊!

恳请上级领导为我这个老人依法平反、纠正这个错误的处理,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和养老金为感!
申请人:  刘道河          电话: 1558127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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