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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曜坪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云南-临沧 12-31 11:33 悬赏 0 发布者:李忠荣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李忠荣,云南耿马县工信局职工,因长子:李曜坪于2010年12月退伍返乡(我家是新中国三代军人),于2011年7月依法与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临沧分市场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到耿马县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云南省劳动力中心市场临沧分市场,按照派遣合同约定,将李曜坪直接派遣到耿马供电公司的河外供电所工作。报到前,因企业没有工作车,河外供电所所长打电话要求我自购摩托车,便于其开展工作,因为李曜坪是新员工,作为家长,我们无条件的配合和支持,新购了一辆摩托车,单位也给予适当的油费等补助。
2011年12月底,耿马供电公司因工作需要,鑫能公司将李曜坪从河外供电所抽到贺派供电所出差,从此一直吃住在家。2012年5月7日,多年做电力工程的夏结昌,邀约贺派供电所员工在贺派乡老六饭店吃晚餐,李曜坪同当天在所里上班的同事一起参加。其间(2012年5月7日下午17时51分),我长子李曜坪打电话来对他母亲讲:“今天不回家吃晚饭,所上安排在贺派吃,饭后我还有点业务要做,可能会晚一点回家。”当晚21时21分,其母亲打电话给他说:“晚了就不要回来了。”李曜坪回答说:“手机快没电了,明天不好联系,还要送材料。”当晚22时左右,李曜坪在送材料并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6时25分死亡。
李曜坪死后,在其裤兜内搜出染满血渍的材料(报表)七八页,实属真实,他的母亲已将这些材料交给公司驾驶员施磊,要求他转交给公司领导,当时公司领导说,销毁得了,电脑里有呢;5月8日晩,在处理死者尸体等后事的过程中,因为当时我们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脑子是一片的空白,就由我局工会主席李征军代表单位、原乡镇企业局局长字小斗等亲属曾向用工方协商和要求,鉴于李曜坪是因工作原受到意外伤害,应按工伤处理善后事宜。当时,供电公司、鑫能公司、临沧劳动力分市场的三方代表均承诺,公司定会尽力提供相应材料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用好用活政策,做好合理善后安排,给予合理的处理。同时并要求我们家属先埋葬死者。谁知是他们自己“用好用活用足”了政策,我们被政策拒之门外。
但事后多日未闻信息,我方亲人怀着极其悲伤的丧子心情前往鑫能公司协商善后事宜,该公司总经理说:此事故如按工伤处理,企业风险太大,单位要被罚款、扣奖金等等,须董事会,开会后再作决定和答复。又过多日鑫能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回音,无奈之下,我方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与该公司协商解决事故善后的折中办法,供电公司和鑫能公司,开初的接待态度还较热情。但随后多次要求商定处理此事,公司就以开会、研究、商定等等说辞一推了之。谁知道,该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上下串通,统一口径,歪曲事实,千方百计将所有责任推给死者,做“死无对证” 不了了之。
习总书记说:“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人都没了还谈什么发展”。中央领导的话到了山高皇帝远的边疆,已经大打折扣的了。李曜坪的死亡事故,实属因当天贺派供电所的所领导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导致很晚回家,加之夜间骑车视线不好。尤其是一天劳累严重疲痨诸多原因所致,时至今日,事故的发生已长达快两年的了,我们一直生活在丧子的痛苦之中,尤其是李曜坪母亲,因此次事故失去儿子后受到严重剌激,经常头痛失眠,眩晕窒息时有发作。一个幸福快乐和温馨的家庭变得如此的悲惨......世界上再坚强的人都难以承受失去亲人的伤悲与痛苦,赔偿多少钱也无法平复我们伤痛的心情。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及非法用工单位又合伙联手、统一口径,相互串通、推诿、耍赖,一直拖而不理,让我们家属无法想通。想想啊,真是让我们眼里流泪,心里流血!!!特别是鑫能公司,在出事的当月21号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写了一个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情况说明,此做法,于情、于理、于法与以人为本的理念不符。
用工单位鑫能公司他们在“鼎和”保险公司参加了雇主责任险。发生此事故,雇主绝对有不可推卸责任,所以,应该督促“鼎和”保险公司尽快给予理赔,可是他们都不闻不问,不作为。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通过信访渠道要求耿马供电有限公司、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事故做好经济补偿相关善后事宜,可耿马供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毫不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说李曜坪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无法满足我的信访要求,但实际耿马供电有限公司与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表面上是独立核算,事实上是供电公司直接管理鑫能公司,行话叫规避风险,如此地推卸责任!更难容忍的是用工单位,耿马鑫能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以激化矛盾的方式书面答复,说李曜坪与该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只是劳务用工人员,无法回应我的请求。简直就是看着我们受伤害家属善良好欺,根本毫无半点解决问题的善意和诚心,一味的耍赖!!!更无耻的是,供电公司李时辉、奎光明和耿马鑫能公司常成远三人串通好(提供给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笔录。本来李曜坪是2011年7月被派遣到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统一口径说是2012年5月安排到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5月7日,是星期一,说开什么周例会,安排下一周工作;七八页填满数字的表,他们偏说是分工表,如此矛盾重重!!!这样简单的细节都在说谎,可想而知调查的笔录可信吗?此等行为与黑煤窑、黑砖窑有什么区别吗?一切的一切都怪我们太善良、太轻信他们,将死者急忙安埋。为了讨回公道和防止类事事故再次发生,从而给其他无辜的弱势群体职工和善良家庭带来深重灾难,我们再三敦促用人、用工方和真正的用工单位,深刻反省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负责任的态度,以实际行动取信于社会、民众,给死者家属和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法的同时,向市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强大的律师团队,巩固的“防火墙 ”面前,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人员只是片面的听取了案件三方害的一面之词,不予认定,就好比去问一个杀人犯,这人是你杀的吗?如果他说,不是,就判他无罪?这是一个道理吗?事实上我儿子天天在供电所做事,出事的当天也是在供电所上班而造成,供电所不是鑫能公司,而是供电公司,这样错综复杂而又不合法的关系和事实,为什么还要推诿耍赖呢?如果当天供电所的领导不安排做事,就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为什么要丢下他不管?我们是受伤害、受打击的家庭,我们一直都抱着不愿把事情闹大的愿望办事,可是,这些单位太欺负人,我一个二十多岁的儿子交给他们,说没就没,一句安慰的话都不讲,从这桩桩、件件、的推诿、扯皮、耍赖的整个事件和事实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心态已经彻底扭曲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根据同法》笫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李曜坪的工作地点,是河外供电所不是贺派供电所)。根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笫十四条的笫(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应该认定工伤(河外供电所到贺派供电所就是因工外出期间)。又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笫十五条的笫(四)款:受用人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须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工伤。(李曜坪天天在家吃住,就是基本生活必须)。再有摩托车是私车公用, 沒有摩托无法工作, 所以, 骑摩托车,他不是上下班期间, 而是工作期间。(如果司机送领导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将司机也定为上下班途中?)。以上法律条款已经很清楚,也很明确。如果我们社会保障部门按“死者伟大,生命无价”。全面认真、客观的分析、逐条的对照,工作中是否有疏漏?监管是否到位?并且如何根据事实重新认定?仅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亊故负主要责任就不予认定工伤,恰当吗?这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社保部门重证据(死无对证)但不重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 在此,我十分强烈地恳请舆论给予支持我所反应的事实真相,通过您们有力的正义之手,希望此事故的冤屈错定得以重新认定,给我及其亲属 一个公道,否则我们不答应。因水平有限,欠妥之处望 谅。
此诉人:李忠荣
电话:13988363627
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底,耿马供电公司因工作需要,鑫能公司将李曜坪从河外供电所抽到贺派供电所出差,从此一直吃住在家。2012年5月7日,多年做电力工程的夏结昌,邀约贺派供电所员工在贺派乡老六饭店吃晚餐,李曜坪同当天在所里上班的同事一起参加。其间(2012年5月7日下午17时51分),我长子李曜坪打电话来对他母亲讲:“今天不回家吃晚饭,所上安排在贺派吃,饭后我还有点业务要做,可能会晚一点回家。”当晚21时21分,其母亲打电话给他说:“晚了就不要回来了。”李曜坪回答说:“手机快没电了,明天不好联系,还要送材料。”当晚22时左右,李曜坪在送材料并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6时25分死亡。
李曜坪死后,在其裤兜内搜出染满血渍的材料(报表)七八页,实属真实,他的母亲已将这些材料交给公司驾驶员施磊,要求他转交给公司领导,当时公司领导说,销毁得了,电脑里有呢;5月8日晩,在处理死者尸体等后事的过程中,因为当时我们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之中,脑子是一片的空白,就由我局工会主席李征军代表单位、原乡镇企业局局长字小斗等亲属曾向用工方协商和要求,鉴于李曜坪是因工作原受到意外伤害,应按工伤处理善后事宜。当时,供电公司、鑫能公司、临沧劳动力分市场的三方代表均承诺,公司定会尽力提供相应材料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用好用活政策,做好合理善后安排,给予合理的处理。同时并要求我们家属先埋葬死者。谁知是他们自己“用好用活用足”了政策,我们被政策拒之门外。
但事后多日未闻信息,我方亲人怀着极其悲伤的丧子心情前往鑫能公司协商善后事宜,该公司总经理说:此事故如按工伤处理,企业风险太大,单位要被罚款、扣奖金等等,须董事会,开会后再作决定和答复。又过多日鑫能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回音,无奈之下,我方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与该公司协商解决事故善后的折中办法,供电公司和鑫能公司,开初的接待态度还较热情。但随后多次要求商定处理此事,公司就以开会、研究、商定等等说辞一推了之。谁知道,该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上下串通,统一口径,歪曲事实,千方百计将所有责任推给死者,做“死无对证” 不了了之。
习总书记说:“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人都没了还谈什么发展”。中央领导的话到了山高皇帝远的边疆,已经大打折扣的了。李曜坪的死亡事故,实属因当天贺派供电所的所领导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导致很晚回家,加之夜间骑车视线不好。尤其是一天劳累严重疲痨诸多原因所致,时至今日,事故的发生已长达快两年的了,我们一直生活在丧子的痛苦之中,尤其是李曜坪母亲,因此次事故失去儿子后受到严重剌激,经常头痛失眠,眩晕窒息时有发作。一个幸福快乐和温馨的家庭变得如此的悲惨......世界上再坚强的人都难以承受失去亲人的伤悲与痛苦,赔偿多少钱也无法平复我们伤痛的心情。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及非法用工单位又合伙联手、统一口径,相互串通、推诿、耍赖,一直拖而不理,让我们家属无法想通。想想啊,真是让我们眼里流泪,心里流血!!!特别是鑫能公司,在出事的当月21号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写了一个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情况说明,此做法,于情、于理、于法与以人为本的理念不符。
用工单位鑫能公司他们在“鼎和”保险公司参加了雇主责任险。发生此事故,雇主绝对有不可推卸责任,所以,应该督促“鼎和”保险公司尽快给予理赔,可是他们都不闻不问,不作为。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通过信访渠道要求耿马供电有限公司、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事故做好经济补偿相关善后事宜,可耿马供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毫不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说李曜坪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无法满足我的信访要求,但实际耿马供电有限公司与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表面上是独立核算,事实上是供电公司直接管理鑫能公司,行话叫规避风险,如此地推卸责任!更难容忍的是用工单位,耿马鑫能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以激化矛盾的方式书面答复,说李曜坪与该公司不存在用工关系,只是劳务用工人员,无法回应我的请求。简直就是看着我们受伤害家属善良好欺,根本毫无半点解决问题的善意和诚心,一味的耍赖!!!更无耻的是,供电公司李时辉、奎光明和耿马鑫能公司常成远三人串通好(提供给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笔录。本来李曜坪是2011年7月被派遣到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统一口径说是2012年5月安排到耿马鑫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5月7日,是星期一,说开什么周例会,安排下一周工作;七八页填满数字的表,他们偏说是分工表,如此矛盾重重!!!这样简单的细节都在说谎,可想而知调查的笔录可信吗?此等行为与黑煤窑、黑砖窑有什么区别吗?一切的一切都怪我们太善良、太轻信他们,将死者急忙安埋。为了讨回公道和防止类事事故再次发生,从而给其他无辜的弱势群体职工和善良家庭带来深重灾难,我们再三敦促用人、用工方和真正的用工单位,深刻反省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负责任的态度,以实际行动取信于社会、民众,给死者家属和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法的同时,向市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在强大的律师团队,巩固的“防火墙 ”面前,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人员只是片面的听取了案件三方害的一面之词,不予认定,就好比去问一个杀人犯,这人是你杀的吗?如果他说,不是,就判他无罪?这是一个道理吗?事实上我儿子天天在供电所做事,出事的当天也是在供电所上班而造成,供电所不是鑫能公司,而是供电公司,这样错综复杂而又不合法的关系和事实,为什么还要推诿耍赖呢?如果当天供电所的领导不安排做事,就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为什么要丢下他不管?我们是受伤害、受打击的家庭,我们一直都抱着不愿把事情闹大的愿望办事,可是,这些单位太欺负人,我一个二十多岁的儿子交给他们,说没就没,一句安慰的话都不讲,从这桩桩、件件、的推诿、扯皮、耍赖的整个事件和事实中可以看出他们的心态已经彻底扭曲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根据同法》笫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李曜坪的工作地点,是河外供电所不是贺派供电所)。根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笫十四条的笫(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应该认定工伤(河外供电所到贺派供电所就是因工外出期间)。又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笫十五条的笫(四)款:受用人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须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工伤。(李曜坪天天在家吃住,就是基本生活必须)。再有摩托车是私车公用, 沒有摩托无法工作, 所以, 骑摩托车,他不是上下班期间, 而是工作期间。(如果司机送领导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将司机也定为上下班途中?)。以上法律条款已经很清楚,也很明确。如果我们社会保障部门按“死者伟大,生命无价”。全面认真、客观的分析、逐条的对照,工作中是否有疏漏?监管是否到位?并且如何根据事实重新认定?仅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亊故负主要责任就不予认定工伤,恰当吗?这不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社保部门重证据(死无对证)但不重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 在此,我十分强烈地恳请舆论给予支持我所反应的事实真相,通过您们有力的正义之手,希望此事故的冤屈错定得以重新认定,给我及其亲属 一个公道,否则我们不答应。因水平有限,欠妥之处望 谅。
此诉人:李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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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2-31 14:49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同当地律师解决。
- [云南-昆明]
- 许传中律师
- 934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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