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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以什么为依据的,购房合同签署的是夫妻双方名字,建委有权利取消另一个名字吗?

 01-02 08:36  悬赏 0  发布者:等待有你的支……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
我和前老公2009年以腾旧进新的方式购买他单位(国管局管辖的)分的职工福利房,新旧房都是前老公单位分的。原旧房经过房改变为产权房,新房是属经济适用房性质。为改变居住环境,我们一致同意购买面积大的新房。单位购买新房的规定中,说明新房的名字必须登记本单位职工一人。我当时就提出异议:腾退旧房的时候,必须有夫妻在场,共同签署了退房协议,我为什么不能以夫妻名义,在新的购房合同署上我的名字?此事由房产经办人报总经理同意后,最终我们以夫妻双方名字签署了新房的购房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折旧换新后余下的房款。2010年我和前老公办理了离婚协议。最近前老公单位办理房产证时,告诉我,建委以房子是分给前老公的,我不属于前老公单位职工不能有我的名字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证。只能以前老公的一人名字办理房产证,并要重新签署购房合同。我不服,特请各位律师帮忙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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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02日 08时59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据你所述,争议房产属于婚内财产,该房是你前老公的福利,属于正常收入,依法属于共同财产。建议你不要变更原购房合同,约定必须遵守。未经你同意,不能单方面变更。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回复。此事我已与前老公的单位进行交涉,等待他们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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