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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怎么区分
北京 01-02 19:38 悬赏 0 发布者:gzdjh1…… 给我留言 回答:(3)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发展,民营企业为了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愿接受无抵押贷款,企业只好向民间寻求贷款资金。可是公安部门往往把这种向民间融资,称这非法集资。他们说,向社会融资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我就很纳闷:既然银行不愿意放贷,还能批准你去向社会融资吗?我想,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也证明,人民银行从没审批任何民营企业向社会融资。那么,民营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资金如何解决(指在2013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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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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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2 22:18
民间借贷的对象是特定的,非法集资的对象时不特定的。只要企业的民间融资不向公众发出要约,就不属于非法集资。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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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3 10:2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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