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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01-03 16:25 悬赏 0 发布者:幸福1234……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2)
答辩状
答辩人:李秀坤,住所地:大竹县石桥镇龙溪东路105号
被答辩人:李秀玉,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荷花池132号
答辩人因李秀玉诉讼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父亲李毓才(1982年去世)母亲,熊孔珍(2010年去世)。育有三子两女。长子李秀坤,次女李秀玉,次子李秀全,三子李秀明(2010年9月病故),幺女李秀碧(2003年病故)。父亲李毓才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对俩老人名下的共同房产做出了明确分配。(注:遗嘱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父亲是开明的父亲,是一家之主立遗嘱,母亲在场,立遗嘱时父母意识清楚,头脑清晰,母亲身体健康,且有第三方在场人(家族长辈李毓万)和执笔人。此遗嘱是父母亲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达。遗嘱的内容合法,有效。
3:51年的土改政策,是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分房产。(注:51年的土地证的复印件,证明当时是四口人)父亲是户主,51年的土地证上虽然有我和李秀玉的名字,但国家不会因为哪家的儿女(土地证上有名字的)中途夭折而收回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也不会因为哪家的女儿(土地证上有名字的)出嫁而收回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如父母离婚,子女只有跟谁抚养,没有权利分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
4: 51年土改时,我和李秀玉不过是嗷嗷待哺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更无维护修缮管理的能力,我们只是消费者,是需要父母抚养的消费者,怎么能凭土地证上有自己的名字把父母的东西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更是对后面尚未出世的三位弟妹不公平!如果父母没有辛苦修建另外两处房产,那后面的三位弟妹岂不啥都没有?
5:89年的土地证是在51年的土地证的基础上更换的,是李秀玉隐瞒有遗嘱的事实,在我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更换的,虽然也有我和李秀玉的名字,但土地所有权还是父母的。(更换土地证的当事人时任街道书记隗世名可以作证),并且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本,缺一不可。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房产证还是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再者也过了20年最长保护期。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1年和89年的土地证没有侵害李秀玉的权利,父母立的遗嘱更没有侵害李秀玉的权利(也有遗嘱给她的份额)。还将她抚养成人,出嫁还置办了嫁妆。51年至82年父亲去世之前的31年间,李秀玉从幼儿到成人,并没有认为父母亲侵害了她的权利,未提起诉讼,父亲82年去世立遗嘱至官司之前的31年里,所有继承人包括李秀玉也都未曽提出异议。
6父亲立遗嘱到现在,三处房产已经遵照父亲的遗嘱执行了31年之久,期间其他人继承人都无异议,且都对遗嘱给自己的那份进行了改建,维护和居住也达31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本人继承遗产谨遵父母遗嘱,遵守国家法律,从未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现双目失明,左手中风偏瘫,无生活自理能力,李秀玉事隔62年对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无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自以为是的民事诉求,对本人精神心理及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8:综上所述,李秀玉诉我侵权一案纯属捏造事实,忤逆不孝,李秀玉的诉讼请求根本无法可遵,无章可循。歪曲国家法律之荒唐行为!恳请法官驳回李秀玉的诉讼请求,公平判决!
有哪位好心律师帮我看看哪里不对?
答辩人:李秀坤,住所地:大竹县石桥镇龙溪东路105号
被答辩人:李秀玉,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荷花池132号
答辩人因李秀玉诉讼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父亲李毓才(1982年去世)母亲,熊孔珍(2010年去世)。育有三子两女。长子李秀坤,次女李秀玉,次子李秀全,三子李秀明(2010年9月病故),幺女李秀碧(2003年病故)。父亲李毓才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对俩老人名下的共同房产做出了明确分配。(注:遗嘱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父亲是开明的父亲,是一家之主立遗嘱,母亲在场,立遗嘱时父母意识清楚,头脑清晰,母亲身体健康,且有第三方在场人(家族长辈李毓万)和执笔人。此遗嘱是父母亲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达。遗嘱的内容合法,有效。
3:51年的土改政策,是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分房产。(注:51年的土地证的复印件,证明当时是四口人)父亲是户主,51年的土地证上虽然有我和李秀玉的名字,但国家不会因为哪家的儿女(土地证上有名字的)中途夭折而收回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也不会因为哪家的女儿(土地证上有名字的)出嫁而收回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如父母离婚,子女只有跟谁抚养,没有权利分房产。因为房产的所有权是父母!
4: 51年土改时,我和李秀玉不过是嗷嗷待哺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更无维护修缮管理的能力,我们只是消费者,是需要父母抚养的消费者,怎么能凭土地证上有自己的名字把父母的东西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更是对后面尚未出世的三位弟妹不公平!如果父母没有辛苦修建另外两处房产,那后面的三位弟妹岂不啥都没有?
5:89年的土地证是在51年的土地证的基础上更换的,是李秀玉隐瞒有遗嘱的事实,在我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更换的,虽然也有我和李秀玉的名字,但土地所有权还是父母的。(更换土地证的当事人时任街道书记隗世名可以作证),并且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本,缺一不可。到现在为止所有的房产证还是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再者也过了20年最长保护期。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1年和89年的土地证没有侵害李秀玉的权利,父母立的遗嘱更没有侵害李秀玉的权利(也有遗嘱给她的份额)。还将她抚养成人,出嫁还置办了嫁妆。51年至82年父亲去世之前的31年间,李秀玉从幼儿到成人,并没有认为父母亲侵害了她的权利,未提起诉讼,父亲82年去世立遗嘱至官司之前的31年里,所有继承人包括李秀玉也都未曽提出异议。
6父亲立遗嘱到现在,三处房产已经遵照父亲的遗嘱执行了31年之久,期间其他人继承人都无异议,且都对遗嘱给自己的那份进行了改建,维护和居住也达31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本人继承遗产谨遵父母遗嘱,遵守国家法律,从未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现双目失明,左手中风偏瘫,无生活自理能力,李秀玉事隔62年对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无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自以为是的民事诉求,对本人精神心理及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我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8:综上所述,李秀玉诉我侵权一案纯属捏造事实,忤逆不孝,李秀玉的诉讼请求根本无法可遵,无章可循。歪曲国家法律之荒唐行为!恳请法官驳回李秀玉的诉讼请求,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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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595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03日 17时54分
您好,被告须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因未见到原告的起诉状,所以无法判断你答辩的内容是否紧扣原告的诉求。单就你这份答辩状而言,条理清晰,逻辑连贯,是一份较好的答辩状。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耐心!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3 16:37
辨状要根据起诉状来应诉,只是一个答辨状是看不出哪里问题的。建议你带上资料,当面让律师给你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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