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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合同

湖北-武汉 01-06 12:35  悬赏 0  发布者:878823……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租户签订的是1年的合同(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经中介介绍的租户,签合同时,中介按50%收了双方的手续费,我每月租金是2000元,现在租户提前30天要终止合同,且我们是按季度收房租,租户已交到三季度来了,但1月11至2月11这个月他没有住在房间里面,就提前通知我30天要退租(在当天打电我说要退租同时,他私底下到中介去打听能不能将他现租有的房子转租给另外一方,是没有与我沟通的前提下),他还恐吓我,说不退押金让我的房子不好出租,反正说他自己是外地人,我觉得事先没有与我沟通就跑到中介想把我的房子转租到另一个租户手中,他的出发点不对,动机不良,正遇春节1月11至2月11期间,相当我的房子会因春节原因,导致会损失一个月的租金。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第六条是这样写的: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遇特殊原因要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交人民币2000元作为补尝金给对方。签订合同时押金2000元。现在租户要求退房,他认为那1月11至2月11这个月没有住人的房租就是合同上提到的补尝金。因为当时合同上写的是补尝金,我认为他给我造成了一个月因春节原因不能出租出去的房租2000元损失费,我要求扣留租户押金里面的一半1000元,中介当时调解也是认同的,因为是中介提出这个办法的。现在租户不愿意,要求全退2000元押金,双方各持理由,中介现在也不理采这件事,说他们当时收的手续费是信息服务费,这件事说是双方自行沟通解决,态度极其不好,打电话不接,逃避。请律师解答,我这样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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