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人身损害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学校分离办学后,高中学校对原学校初中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山西-吕梁 01-07 10:24  悬赏 0  发布者:sxjkyz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学校发生一起校园伤害,是初中在校学生,随后学校分初中和高中分离办学,现我校被列为被告,对此事我校有责任吗?还是应将初中列为被告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河南-濮阳]
  • 吴楠律师 VIP
  • 电话:18639313288
  • 62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7 10:26
如果学校没有管理责任,要承担的。分立后的两个学校都可以列为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92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