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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

陕西-西安 01-07 23:39  悬赏 0  发布者:yunshi…… 给我留言  回答:(8)
因工伤住院治疗近1年,近日经鉴定为5级伤残,请问住院期间近1年来产生的陪护费是否可获得工伤赔偿。请您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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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8 00:11
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1-08 01:12
由医院证明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1-08 08:35
有医嘱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14-01-08 09:28
如果单位派人陪护,则没有;如果单位没有人陪护,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14-01-08 09:48
你好,可以主张护理费的,这个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1-08 10:16
可以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2014-01-08 10:17
你好,可以主张护理费。
回复时间: 2014-01-08 10:39
当然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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