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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伤,原告7成责任

广东 01-12 18:14  悬赏 0  发布者:cjund 给我留言  回答:(0)
母亲跟随旅行社组团,在外地旅游景点漂流中,被后方因组织失当而发船频密的尾船顺急流飞撞背部头部,然后强压于其船底,被溅射上本船舱的水溺了约40秒,千钧一发之际被同事救出。
    事后导游无视母亲面上作痛的表情,依然询问头晕目眩的母亲是否严重,如自觉不严重即跟团回本地,因母亲当时已判断失常,故听信导游引导而上车返回本地。
    回本地后,伤痛难忍的母亲终究是要求导游送其到医院就医,但导游以未买个人旅游意外险需自己全额承担医药费为由(旅游出发前并未咨询游客购买此险意愿),拒绝送医,甚至拒绝送回伤者附近家中。
    带伤的母亲蹒跚走回家中,父亲因见其面色青白,立即带其到本地医院就医,后经诊断,查出"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并住院四个多月。
    就医当时离案发不足12小时,母亲因不相信旅游方不需负责,故致电导游电话,让其通知上级领导追究旅游景点责任。此通电话过后1个多月,母亲才发现旅游公司一直隐瞒案情,未曾告知旅游景点。
    因而,父母商量后状告旅游景点人身伤害,法院收了诉讼费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撤诉,换成告旅游公司违约(诉讼费另收),而父母也受其唆摆而改了状告形式。
    上述事实的一审二审结果都是旅游公司负3成责任,母亲负7成责任。而且医保报销部分不列入赔偿。影响判案的因素有:
    被告陈述:伤者受伤完全是第三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来告旅游景点的人身伤害案却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退回。)
    法院判定: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漂流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其在被告旅游公司进行安全法告知的前提下,仍参加漂流,具有自身过错。原告受伤后,经被告旅游公司协助,可以进行就地治疗,但原告拒绝治疗,也没有报告漂流经营者的情况下返回本地。因此,原告对具体受伤情形无法查清,其受伤损失存在扩大的可能,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因素考虑,本院确定原告对其损失具有70%的过错;被告旅游公司具有30%的过错。
    请问如此判决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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