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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家庭暴力。想离婚该怎么办

重庆-梁平 01-13 22:12  悬赏 0  发布者:150843…… 给我留言  回答:(8)
律师你好,我和他是01年办的酒席,也就是结婚了。但是没有领证,年龄不够。婚后没多久我剩下了一男孩,如今快2岁。我们结婚的时候我娘家置办了家具电器这些作为嫁妆。现在我和他想离婚,主要原因是他不赚钱,对孩子也不照顾,对我也不好。我和他的爸妈也合不来。中途我们也闹过几次,每次都因为孩子不了了之。如今他开始动手打我,这算不算是家庭暴力。我们家不怎么好,我的父母是农村出来的生意人,我还有个刚上初中的弟弟,我妈也生过大病,手指弯曲变行。这些情况。在法院判定孩子归谁抚养的时候会怎么判呢。那些嫁妆我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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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13 22:36
可以诉讼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4-01-13 22:34
嫁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可以要回。没有领证就不是夫妻关系,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争取抚养权。抚养权会根据双方的条件来看,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
回复时间: 2014-01-13 22:35
你们未领取结婚证,所以你们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尚不构成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而言,你们还都未婚,可以随时与另外第三人结婚
对于子女的抚养,主要原则是为了孩子能让孩子健康成长,2周岁以下原则是随母亲;10周岁以上的,要询问孩子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回复时间: 2014-01-13 22:54
直接解除关系即可。
回复时间: 2014-01-13 23:44
现在是非法同居,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1-14 08:07
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争取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4-01-14 09:32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需要离婚
回复时间: 2014-01-14 12:50
你好,你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不是夫妻关系,只能说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孩子是看双方对孩子的成长哪方更有利就判给哪方。对于你的嫁妆你是可以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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