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非营利户外运动安全免责协议的有关问题

浙江-宁波 01-15 15:01  悬赏 20  发布者:talant……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律师  我是一位非营利性的户外qq群的群主  常常组织活动。
但是基于安全考虑,需要成员签一份安全免责协议。但是不知道这个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的模版是在专业的网站上下载的。
以下是具体内容
《XXXX户外群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活动组织方宁波XXXXXqq群(XXXX群号)
乙方:参与户外活动者
 
第一条  本次户外活动本着放松心情、亲近自然、无任何商业目的、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 但户外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本次活动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风险,如风暴、雷电、洪水、塌方、坠崖、虫蛇叮咬、高温中署、食物中毒、因灾害而引起的迷路、落水、溺亡等等意外事故,因此本协议书为强制性必签文本,签字人必须签写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不签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第三条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必须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四条  禁止10岁以下小孩参加活动,10岁以上的孩子,各自家长必须管好自己的孩子。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个体人身安全责任自负。必须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次活动召集人、组织者对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次活动时间:____年____月___ 日(上午___至下午____)  


我已经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甲方签字处:                                    乙方签字处: 
签字处:
 
XXXX群主签名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5 15:20
你好,组织者还是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
请采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6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