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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上涨等事宜

内蒙古-兴安盟 01-16 14:14  悬赏 5  发布者:ZZY200……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年初把旧电表都换下来,每户收取80.00元—市场上每块电表50.00元(物业多收的30.00元说是用来雇人的费用)这样行吗?;另外物业费由原来的0.30元/平涨到现在的每平0.48元/平,依据的是“兴安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且它们自己说它们自己的服务符合兴安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基准价格中的三级标准(且上浮20%),它们拿不出本县发改委或物价局出台的让它们涨价的政府文件(它们自己也承认它们现在的服务质量根本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物业三级标准)。请问这个事如何办?
问题补充:
物业费涨价只是张贴了通知,根本没有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它们说县里派代表参加盟里听证会了,“代表”能代表谁呀!0.40元(三级标准)+上浮20%×0.40元=0.48元。物权法中是否有这样的规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换物品是免费的不能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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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1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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