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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问题

浙江-金华 01-17 21:15  悬赏 0  发布者:帅大叔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7年至2008年间季XX共向二三十位受害者借款三千多万,于2008年9月逃匿,受害人向义乌市经侦大队报案并立案追逃,季XX于2009年12月22日投案自首,2010年12月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至今经侦没有追脏。在一部分受害人的努力下于2012年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部分受害人对季XX的民事诉讼并进行了判决。2013年年底季XX妻子名下的一个商位进行了拍卖,得款300多万。这时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草拟了一份分配方案,进行了民事诉讼的受害人与没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同等进行分配,请问没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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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8 07:41
民事诉讼的受害人进行保全的话,应当优先。
回复时间: 2014-01-18 09:44
经过刑事诉讼确认的数额是可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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