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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河北-秦皇岛 01-18 10:05  悬赏 5  发布者:my157 给我留言  回答:(3)
1952年土地改革时,A家和B家同日分得猪圈一个两家伙用,并把两家的名字登记在B家的使用证上。
请问律师,1、伙用是不是属于共有
          2、土地是不是属于两家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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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8 10:11
属于共有的
追问:

李律师您好,但是,法院判决以猪圈在B家土地使用证上记载,A家土地使用证上没有记载为由,把猪圈判给了B家,A家没有宅基使用权。
这是什么原因啊?

回复时间: 2014-01-18 10:09
照你说的情况,属共有
回复时间: 2014-01-22 18:06
伙用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属共有。
追问:

你好张律师,法院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孟昭雍(B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着物猪圈鞠(A家)、孟伙用”的记载,说明原告对猪圈有一半的使用权,而不能证明其对猪圈所占的宅基享有合法使用权,因在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并无对猪圈所占宅基享有使用权的内容。
请问律师,法院是把猪圈都判给B家了吧?

回答:

法院是把猪圈所占宅基地都判给B家了,这判决值得商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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