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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审限如何确定?本案二审立案时间是收到上诉状之日即2013年6月16日还是2013年7月2

 01-18 22:19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0)
申请人自2013年6月15日向原判立案庭邮寄送达《行政上诉状》,原判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签收,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1074293877801号为凭。原判法院于2013年9月14日结案,以(2013)X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送达回证》为凭,历时89日,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然而,(2013)X行监字第77号审监人员为了袒护原判超审限办案行为,出尔反尔。明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故意在(2013)X行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书》中“关于原判是否超审限办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经查,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二审判决送达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并未超出两个月的期限,故你关于原判超审限办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之一。鉴于本案二审立案时间是收到上诉状之日即2013年6月16日还是2013年7月23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案二审立案时间是收到上诉状之日即2013年6月16日,毋容置疑。原判审监人员声称本案二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于法无据。理由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从法的效力位价衡量,上位法的《行政诉讼法》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司法解释。况且,申请人不存在超期限上诉及缴纳上诉费等问题。二审实际是一审的延续,原判法院在未签发《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确认立案日期的情况下以二审立案时间是收到上诉状之日即2013年6月16日才彰显公平正义。所以说原判确实超审限办案,(2013)X行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书》关于二审并未超出二个月的认定错误。这是咨询人申请行政抗诉的理由之一,恳请在线律师对本案二审立案时间是收到上诉状之日即2013年6月16日还是2013年7月23日?凭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发表意见,以利于咨询人反复推敲后作决定是否保留上述申请抗诉理由,谢谢!
问题补充: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律师针对行政诉讼二审审限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发表意见。咨询人认为,既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就是两个月内,这是羁束性规定。至于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是不是立案之日当事人不知情,不必要澄清,依办案法官自由裁量。(2013)X行终字第155号案历时89日结案实属超审限办案。各位律师同意咨询人的观点吗?多谢指教!咨询人并非纠缠二审审理期限这一程序问题忽略案件的实质,是因为超审限办案也是抗诉申请书其中一项证明原判程序违法的事由。
咨询人最后补充如下问题,并以如下问题为准作为本次VIP提问,恳请各位在线律师发表宝贵意见,谢谢!
行政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此期间(适用六十条)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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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19日 09时13分
1、二审审限应该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即二审立案之日2013年7月23日;2、根据我的经验,审判审限对上诉、申诉的的意义不大,关键是案件的实质是否存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情况,所以你在审限问题上,做文章没有任何作用。
追问:

『行政咨询』 [ 原创 ] 行政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



您是本帖第 17 个阅读者 回复:1

惠琼SQR工作室 发表于:2014-1-20 20:20:20 财富:+0
1 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此期间(适用六十条)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








sdsdsds (一般会员) 发表于: 2014-1-23 10:13:42 财富: +0
2 楼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注明:以上是咨询人登录天涯法律网的回复,证实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徐律师:
您好!感谢您率先针对咨询人VIP提问 “行政诉讼二审审限如何确定?”发表意见,现时咨询人登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官学院联合主办的天涯法律网,法官或准法官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您认同上述说法吗?恳请您发表意见为盼!谢谢!

回答:

问题的关键是“立案之日”谁来认定;当事人认为,收了我的上诉状,就是立案了,法院认为案件交给办案人了,属于立案了,开始计算计算二个月的审限了;对法官来说;案件给我办理了,我开始计算审限;所以根据我的经验,审判审限对上诉、申诉的的意义不大,关键是案件的实质是否存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情况,所以你在审限问题上,做文章没有很大的意义啊。

追问:

徐律师:
您好!根据您的意见,您并未认同天涯法律网,法官或准法官对上述问题作作出的答复,咨询人只能搁置“行政诉讼二审审限如何确定?”这一争议,等待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来规范了。咨询人总是认为,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因为,正义迟到就要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巨大代价。如因法院拖延办案,咨询人面临春节期间无家可归的境地。更为重要的是,在正义迟到的过程中,法律的尊严遭到了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努力则受到了挑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伤,民众对于实现正义的信心受到了削弱。司法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成为咨询人美好的愿望吧!至于您在上述提及关键是案件的实质是否存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情况这一问题,涉及到XX市XX镇“XX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问题,涉案XX楼占地面积120.78平方米建筑面积650是咨询人于1986年通过用自己1983年建造的同在一个镇上的一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175平方面瓦房与XX楼宅基地的原来主人符XX互换取得(该宅基地证书在咨询人手中)并亲手建造的家,当时总造价人民币143150元。咨询人的亲伯父、母(文莱华侨)口头赠与人民币68000元,(其证据仅有咨询人当时领款记录表,凭良心提供给法院,林伯母一点丁证据都没有),其余部分由咨询人出资。1990年咨询人伯父去世,骨灰运回故乡墓葬,20余年来由咨询人祭祀。1993年6月林伯母(外国人)暗中花钱托人以她名义冒充涉案土地村民小组成员申请骗政府划拨该土地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书,。2012年7月份暗中将XX楼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XX市副市长老婆林XX新加坡的胞妹,2012年7月31日由XX市副市长老婆林XX(咨询人伯母娘家人)以咨询人侵占华侨房屋为理由向XX镇政府举报,由镇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签发《通知》,于2012年8月3日上午按《通知》标的违法扣押咨询人的生话必需品到镇政府存放。咨询人针对“镇政府违法扣押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位于XX市XX镇中心老街的XX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某花。”咨询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予以维持,咨询人不服申请再审,(2013)X行监字第53、77号《驳回再审申请书》均以“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争议进行审理”,原判中“位于XX市XX镇中心老街的XX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某花”的表述仅是根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文莱华侨林某花名下的事实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为主要理由驳回咨询人申请。此次咨询追问的问题是: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进行审理,原判中“位于XX市XX镇中心老街的XX楼的产权属于XX华侨林某花”的表述仅是根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XX华侨林某花名下的事实作出相关认定。这类型的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是否可以不经审理直接引用上述土地房屋之权属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作出裁判?最后恳请徐律师针对上述实质问题提点意见,以利于咨询人从实质上寻求解决办法吧!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虽然本次咨询未找到称心如意的答案,但律师的意见很宝贵,毕竟在专业领域代理诉讼多年。况且“民告官”难,胜诉更难人人皆知,其症结是1、行政审判权不独立。2、司法行政化。等待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民告官”或许有转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9 10:23
如以审理期限来申请撤诉没有什么实际作用。
回复时间: 2014-01-19 10:35
以审限为理由要求再审或抗诉,没有实际意义,你也不需要反复推敲了。关键要从实质上寻求解决办法;
回复时间: 2014-01-19 10:36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为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别,即使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违,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在没有废止前,它是有效的,法院都应当适用,故你的审限问题从目前法律适用上看,应不存在。
回复时间: 2014-01-19 11:40
审限和该事物本身没有关系,所以只是研究审限意义不大。
回复时间: 2014-01-19 15:22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1-20 17:05
二审的审限一般是从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建议你从其他方面解决实质问题,单纯从审限方面入手解决不了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1-20 21:38
二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二审判决送达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并未超出两个月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是指二审收到的时间。原判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签收不代表是二审法院收到。
追问:

任律师:
您好!感谢您发表意见,咨询人上述所指的原判法院是二审法院,(2013)X行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书》中称为原判。采纳各律师的宝贵意见咨询人不以二审超审限为申请抗诉的理由。但因年关将至,连续两年因XX市XX镇政府于2012年8月3日上午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违法抄家扣物,被迫寻求行政,司法救济又遭遇实体方面枉法裁判,如“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争议进行审理”,认定权属在申请人的伯母名下而使申请人失去居住的权利在程序上就存在错误,终审法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被驳回;XX市政府的08号《复议决定》遗漏责令被申请人XX镇政返还被扣押申请人物品的请求违法,一、二审予以维持,再审申请被驳回。程序方面故意拖延办案,导致无家可归的控告人为了在春节(本月29日)前争回XX市XX镇XX楼居住的权利,向二审法院信访部门投诉可以吗?因此咨询人想知道行政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

回复时间: 2014-01-21 11:06
建议就案件的实体情况委托律师进行分析,纯粹就审限来做文章是没有意义的
回复时间: 2014-01-21 15:37
二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二审判决送达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并未超出两个月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是指二审收到的时间。
追问:

熊增斌律师:
您好!感谢您发表意见,咨询人于2013年6月16日邮寄送达的《行政上诉状》是二审法院收到的日期,因咨询人自己6宗行政诉讼案都涉嫌二审超审限的情形,如(2013)X行终字第176号案自收到上诉状至结案历时140日。咨询人为了撰写《行政审判人员延期办案投诉信》寻找充分理由,想知道行政上诉,二审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是否限定在两个月内?您能就这一问题提点意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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